7月9日,证监会例行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严厉打击四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加大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账户联动,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
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活动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严重干扰市场功能发挥,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历来是证监会稽查执法严厉打击的重点。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启动操纵市场案件调查90起、内幕交易160起,合计占同期新增案件的52%;作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案件行政处罚176件,罚没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案件线索41起、内幕交易123起,合计占移送案件总数76%,移送犯罪嫌疑人330名。
2020年以来,我会严厉打击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主要表现为: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市场掮客、操纵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内外勾结,合谋“坐庄”炒作本公司股票。例如,实际控制人陈某铭为了高价质押股份,指使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谢某、市场操盘手胡某等人操纵中昌数据股价,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二是通过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流通市值较小的股票,恶意“炒小、炒差、炒新”,造成相关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暴涨暴跌。例如,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景某滥用杠杆交易操纵仁东控股,该股价格连续上涨后“闪崩”跌停。三是操纵团伙利用股市“黑嘴”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股票,同时其反向卖出相关股票非法牟利,例如,郑某等人操纵嘉美包装股价,为短期内迅速出货,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间、微信群诱骗投资者集中买入、借机高价卖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信息优势从事内幕交易,有的在重大事项公告前突击买入,有的在业绩预亏、商誉减值等利空信息发布前精准减持,还有的非法泄露内幕信息导致窝案、串案发生。例如,被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利用相关信息内幕交易17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胡某等人在朋友圈、同事圈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多层传递,11人因内幕交易被处罚。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涉案主体多、违法链条长、危害后果重,且手段隐蔽,对投资者欺骗误导性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破坏性大,必须予以严厉惩治。根据案发态势,近年来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强化精准发现,强化机制创新,强化行刑协作,统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交易所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强异常交易账户信息、违法线索综合分析研判,提升全链条打击的精准度。加大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坚持打幕后、打组织、打网络,通过统一指挥、集中部署、联合办案,形成集团作战、密切协同的执法格局。三是完善与公安机关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协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四是坚决落实新《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着力构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大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账户联动,密切关注异常交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方位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
为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投行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日前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一、制定背景
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这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是证监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注册制平稳实施的重要基础,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督促其归位尽责,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完善,“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这既有证券公司内控意识薄弱、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规则不健全的原因。为此,有必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既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狠手,整治证券公司执业质量差、把关不严的问题,又要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统筹考虑,坚持稳中求进,优化投行业务发展生态,推动证券公司持续提高执业质量,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普遍不高、制度规则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坚持突出重点、依法监管、标本兼治三项原则,从监管、机构、市场三个维度提出重点工作任务,力求应实尽实,同时对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等一些长期性、复杂性问题提出工作思路,逐步推进。一是明确监管的内容、标准、责任分工,着力解决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的问题;二是明确机构责任、执业标准,着力解决机构怎么做、如何增强合规风控的内生动力问题;三是明确建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着力解决如何提升市场约束力问题。同时,在监管执行机制上做了相应的规制和安排,即对监管机构的执法问责和自我监督,以及通过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
《指导意见》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证监会建立由会机关部门、证监局、自律组织共同参与的投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投行业务监管统筹协调,完善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作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和监管效能。
二是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三原则,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坚持重要性原则,完善首发企业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等监管制度,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是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帐,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比例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前移问责关口,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机构罚与个人罚并重,用好“资格罚”等硬措施,强化“经济罚”,并用好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手段。
四是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压实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管的管理责任。落实对投行业务各环节责任人员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强化内控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制衡,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质量评价机制。严禁业务人员薪酬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证券公司业务开展、质量控制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动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系统,实现业务及监管全链条、全周期电子档案化,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对外公开评价结果。突出“奖优限劣”,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调整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投行业务评价指标。完善违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监管和行业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系统各单位、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把握好监管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监管到位不越位,相互补位,形成合力。督促各证券公司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深入理解注册制改革理念,深刻认识“看门人”的职责定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坚守专业服务本位,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核查把关作用;切实提升保荐、定价、承销等核心能力,同时服务好融资方和投资方两方面;切实增强对监管规则和监管原则的敬畏,主动增强合规风控意识,大力弘扬“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促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归位尽责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合力、常抓不懈。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实做细中介机构监管的各项工作,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减缓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稳定了生产经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按照问题导向、聚焦主业、提升能力的原则,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子公司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子公司办法》共46条,分为总则、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欢迎社会各界对《子公司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我为群众办实事
在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记者提问: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中央提出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要求,请问证监会在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面有什么考虑?
证监会答复:
证监会深刻认识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重要时点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学党史、悟思想,落在办实事、开新局上,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推进办实事的成效作为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深化。
在研究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过程中,会党委提出,要注重办实事的质量,着力解决一批市场和行业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市场和投资者的获得感。按照“大家关心、确需办理、必须办好”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市场建议、了解各方情况、系统报送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了12项清单,尽量体现市场的共同关注。
从内容上看,这12项清单,有的是回应行业和市场关注热点,比如,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等。有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降低市场成本的内容,比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稳步推进“白名单”制度等。还有的是结合资本市场的特点,从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确定的内容,比如,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乡村振兴措施、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等。
总体来看,证监会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和发展阶段,立足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着眼于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效率和服务温度,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当然,办实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动态的过程,伴随着监管完善的全过程。证监会一定会按照监管目标、方针,遵循规律,科学监管,持续提升为全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本文来源: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