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021年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同时,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进一步提升稽查处罚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证监会于2020年7月17日至8月16日就《处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处罚办法》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发现违法线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立案。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执法权限和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关主体报送文件资料等措施的实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类型的调查取证标准和要求,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特定情形下的证据转换以及委托中介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作了规定。三是完善查审机制。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进行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四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五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阅卷等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办法》各项规定,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切实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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