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财技“送进去”的农商行董事长

勾结高管,挪用贷款、“虚增”股本

一家农商行的高管层,在银行增资扩股中,想方设法成为了公司大股东,还通过种种手段向自己输送利益。

但最终,这些“贪念”毁了他们自己,

增资扩股谋“上市”

近日,一份司法判决书披露了发生在颍东农商行时任高管层身上的这桩奇事。

公开信息显示,颍东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由原阜阳市颍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制成立。

2015年7月,在历经一轮网点扩张后,颍东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推进新三板上市,并进行增资扩股17000万股,每股价格1.44元。

“万事俱备只差钱”

但没想到,临近募集期满,该行尚有部分股权未被认购。

“万事俱备只差钱”怎么办?

时任该农商行副行长代某向汪某建议,可以借用其他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贷款套取颖东农商行信贷资金,再用信贷资金购买颖东农商行股份。

于是,汪某在未通知该行时任行长宫某的情况下,私下与时任副行长的代某、张某1,以及时任监事长郭某商议,五人均同意按代某提出的方案操作。

同时,他们还商议了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以确保股权现金分红能够抵付贷款利息,购买的股份归个人所有等细节。

而根据检查机关披露的信息,因股权收益为预期收益,该次商议中未约定具体分配方案。该事项未经会议研究,亦未向监管部门或者省联社请示报告。

熟人圈找“马甲”公司

讨论停当后,汪某指定代某、张某1负责具体操作。

根据事先约定,经张某1、代某、郑某等人审核通过,汪某等五人分别以代某胞弟陈某名下的安徽泉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润公司”)、阜阳该农商行临泉支行行长李某4父亲名下的临泉县黄金城首饰有限公司的(“黄金城公司”)名义,向该农商行套取信用贷款5000万、3558万,用于购买该农商行股权。

2017年12月,张某1在汪某的安排下,将黄金城公司代持股权中的2500万股,分别以每股1.84元、每股1.78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金城公司,由黄金城公司实际持有。该月,3558万元贷款及利息全部结清。

在黄金城公司代持股份期间,该农商行多次进行股权分红和现金分红,经2021年1月份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黄金城公司代持股权净收益为1218.83万元。

2019年8月,代某安排将泉润公司代持股权中的1000万股,以每股1.9元转让给安徽省百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收益1900万元用于归还了泉润公司在阜阳该农商行贷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截止2020年6月24日泉润公司名下尚有银行贷款余额3100万元,代持股权3164.81万股,不包含未实际处置股份计算的收益净额为233.45万元。

募资再遇窘境

2017年7月,该农商行再次进行增资扩股。根据该行披露的信息,这次最终定向募股 4 亿股。然而,这次募资再次遭遇了2015年的窘境。

汪某等五人欲故技重施。但这次,代某、郭某、郑某均表示不愿认购此股权。汪某遂提出由其与张某1按此方案合伙操作,风险、收益均属汪某和张某1。

此后,张某1具体负责安排,经自己、代某、郑某等人审批通过,汪某、张某以朋友吴某名下阜阳旺达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从该行套取信用贷款2700万元1年,用于购买该行股权。

2018年9月,又以吴某名下的阜阳奥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出3年期的贷款2700万元,用以还前述贷款。

2019年6月份奥马公司归还阜阳该农商行贷款500万(上述黄金城公司股权变卖收益部分)。

截至案发,仍有2200万元贷款未归还。

辩称为单位利益被驳回

汪某的辩护人提出,汪某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了个人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且该农商行为三家认购股份企业提供贷款,自始至终采取封闭式运作状态,不会发生借贷风险。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汪某的供述与同案犯代某、张某1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五人商议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贷款,通过这种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在将挪用的资金用来购买本银行的股份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

同时还有相关审计报告对上述资金流转过程、购买股份、出售股份以及是否获利、获利数额进行了详细审计分析。根据在卷的证据,足以认定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还曾有受贿、职务侵占行为

判决书还显示,汪某担任该农商行董事长期间,在贷款、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109.9万元、购物卡0.5万元,合计110.4万元。

此外,1996年汪某购买当地某购物中心两间门面房,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2014年该农商行决定在附近设立支行,汪某明知上述两间门面房年租金市场价40万元,在隐瞒两间门面房实际为其本人所有的情况下,安排该行工作人员以60万元/年的价格租下。

截至案发,该农商行合计已支付租金4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此侵占该行资金1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