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今天刊发文件,就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期由今天起计为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止。
咨询文件对SPAC并购交易前、交易中以及清盘及除牌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SPAC并购交易前,SPAC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SPAC发起人须符合适合性及资格规定,而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
在集资规模方面,SPAC预期从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在摊薄上限上,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开发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
在进行SPAC并购交易时,文件要求新上市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委聘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独立第三方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验证继承公司的估值。
在股东投票表决方面,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
在清盘及除牌方面,如果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和另加应计利息退还给股东。随后联交所会将SPAC除牌。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