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IPO辅导环节: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验收满一年未申报需重新辅导

上海证券报

IPO辅导环节正式迎来统一监管。

9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监管规定》)。

《辅导监管规定》共27条,主要由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科技监管等方面内容组成。

《辅导监管规定》明确指出: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验收工作完成后超过12个月未申报的需要“返工”重新辅导。

验收方式上,《辅导监管规定》明确指出: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对于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的情形,《辅导监管规定》也予以明确:受限期间投行不得提交辅导验收材料,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

《辅导监管规定》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

对于辅导的目的,《辅导监管规定》指出,主要是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明确,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在验收方式上,明确验收机构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材料、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公司资料、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等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这意味着,IPO项目的辅导验收,要经过监管机构的现场走访和检查底稿。

不少于2位保代参与辅导

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对开展辅导工作是否有影响?

《辅导监管规定》中明确,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因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得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此外,辅导对象可以在辅导协议中约定,在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受限期间,辅导对象可以解除辅导协议。

此外,《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证监会认为,该项要求对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实现辅导效果有重要意义。

验收满一年未申报需重新辅导

辅导时限也是备受市场关注的环节。

《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验收机构辅导验收工作用时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对于辅导验收内容,此次同样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范围。具体包括:

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

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

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辅导环节的电子化改革也是《辅导监管规定》的重要内容。

《辅导监管规定》要求验收机构应当利用辅导监管系统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实现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辅导及辅导监管信息。

本文作者:徐蔚,来源:上海证券报 (ID:shzqbwx),原文标题《证监会规范IPO辅导环节: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验收时要检查底稿!投行保荐资格受限期间不得提交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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