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公布了一则罚单。
罚单显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存在“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或进入房地产企业账户;对本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贷款三查不尽职;资产分类不准确,人为掩盖信贷资产质量;员工帮助客户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材料,员工违规代保管经客户签章的空白档案资料”等违法违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最终,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对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予以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对温春华、吕航杰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其中第二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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