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沪伦通规则: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沪伦通现行机制下,有意愿的深市上市公司无法参与发行GDR,境外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暂不能融资。市场主体提出了优化完善沪伦通机制的意见建议,瑞士、德国也多次提出希望与我方建立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为回应市场关切,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证监会对现行沪伦通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拓宽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欢迎社会各界对《监管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原文标题:《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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