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今日(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针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哪些新增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原文标题:《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哪些新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