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数十年的实践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终于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目前各个市场主体围绕元宇宙展开的商业行为在整体上呈现出相对无序的发展状态,所采取的相关举措可能蕴含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涉及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截至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交易机制等方面,在立法层面尚无清晰规则。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这种新型业态的出现,相关虚拟财产的确权与利用将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其在构建虚拟商业场景的过程中,应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户虚拟财产的完善体系。
元宇宙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这一特质意味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将被导入运营平台。如何有效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显然是元宇宙项目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2021年:元宇宙元年
历经数十年的实践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终于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正式在纽交所上市,上市首日市值便突破400亿美元;2021年10月,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宣布将公司改名为Meta,计划在5至10年内转型成为元宇宙公司;2021年11月,微软在Ignite大会上也明确宣布了发展元宇宙的具体举措。此外,元宇宙的发展浪潮也波及到政治层面,2021年11月,虚拟世界平台Decentraland公司发布消息称,巴巴多斯将成为首个在“元宇宙”中设立大使馆的主权国家。
与此同时,腾讯、字节跳动、万兴科技、中青宝、网易等国内企业亦加快布局元宇宙的商业步伐,大批互联网企业巨头和其关联企业争相申请注册元宇宙相关商标。在一级市场上,高瓴资本、红杉资本、真格基金、五源资本、险峰长青、晨兴资本、星瀚资本等一线投资机构,均已开启元宇宙赛道布局,涉及虚拟社交平台、虚拟偶像、游戏等诸多产业。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1年11月,国内VR/AR投融资就达12笔。其中,鲲游光电完成近4亿元的B+轮融资。就游戏市场而言,在2021年,围绕VR/AR技术的投资占比明显上升,达到了4.31%,高于2020年的2.56%。此外,近期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北京飞天云动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香港主板上市,其中“元宇宙”正是其招股书的主要“卖点”。“国内元宇宙第一股”是否由此诞生,颇值期待。另外,由深圳童话爸爸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家元宇宙主题乐园”即将落地深圳光明小镇,“本土童话IP+沉浸式科技体验”或将激发崭新的商业娱乐模式。除了商业实践的积极探索之外,关于元宇宙的理论研究亦在持续推进,安信证券元宇宙研究院、万兴科技元宇宙研究院、速途元宇宙研究院、张家界元宇宙研究中心、肇庆(德庆)乡村振兴元宇宙研究中心等元宇宙研究机构纷纷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元宇宙并未仅仅停留在专业人士的分析语境、资本的开发运用场景中,同时也在社会大众中形成了广泛的讨论热潮,引发强烈的传播效应,几乎占据了2021年各大年度热词榜单。据不完全统计,“元宇宙”一词分别入选了“《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针对这种现象,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主席朱嘉明教授感叹道:“2021年,可以被称为元宇宙元年。”
元宇宙的发展图景:基于法律规制的问题导向展开
2021年,尽管全球科技巨头在元宇宙各个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具体涉及硬件及操作系统、后端基建、底层架构、核心生产要素、内容与场景等多个领域,但实质上,关于元宇宙的核心概念及本质属性等基础内容,仍然存在诸多分歧。根据当前较为流行的观点,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是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此种空间的构建有赖于众多核心技术的支撑,例如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可以预见,在2022年,关于元宇宙的资本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相关的技术推进亦会有明显加快。
不过,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目前各个市场主体围绕元宇宙展开的商业行为在整体上呈现出相对无序的发展状态,所采取的相关举措可能蕴含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对此,本文尝试从法律实践角度出发,对元宇宙可能涉及的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希望能借此激发更多理性的思考。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流转利用问题
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用户身份需要以技术措施实现映射,而用户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则涉及诸多规制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明确增加了“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充分反映出了此种纠纷在实践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当前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截至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交易机制等方面,在立法层面尚无清晰规则。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这种新型业态的出现,相关虚拟财产的确权与利用将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其在构建虚拟商业场景的过程中,应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户虚拟财产的完善体系。
(二)如何确认NFT的资产属性以及NFT产权保护问题
NFT(non-fungible token,可被译为非同质代币、独份代币或不可替换代币)是一种应用区块链技术验证的数字资产,同时以“数字艺术品”这一名称被投资者熟知。NFT与元宇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前者是链接现实与元宇宙最为重要的桥梁与载体,后者则为前者提供应用场景,使得NFT的使用更为贴近真实生活。在2021年,NFT引爆了整个国际艺术市场,各类天价艺术作品层出不穷,引发广泛关注。国内不少领域的知名IP,亦纷纷通过腾讯幻核、鲸探(原名“蚂蚁链粉丝粒”)等平台发售,引发数字藏品热潮。但与此同时,业内也存在一些假借数字文创,行炒作、诈骗之实的不规范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院、湖南省博物馆、安徽文交所、蚂蚁集团、京东、腾讯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意在强化行业自律,共建良性的数字文创行业发展生态。但是,《公约》毕竟反映的是一种倡导呼声,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数字文创行业的乱象,尚待观察。而且,《公约》所规制的数字藏品,与NFT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路径有所不同。例如,《公约》坚持倡导赋能实体经济、杜绝虚拟货币、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等理念,严格抵制通过份额拆分、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方式变相发行金融产品。而NFT无准入门槛、无实名、公链系统缺乏风险管控机制的特性,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炒作对象,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面对将来可能在国内掀起浪潮的NFT产业,应作何种规制,显然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前瞻性思考。从法律视角来看,NFT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定位,NFT的发行者应被如何规制,与NFT相关的税收规则应被如何框定,NFT涉及的知识产权又该被如何厘清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均尚不清晰。
在海外,涉嫌NFT的侵权纠纷已经出现。例如,2021年12月,美国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在迈阿密巴塞尔艺术展上推出了100个“MetaBirkins”系列NFT手袋。随后,法国奢侈品牌Hermès(爱马仕)发表官方声明,指控前者未经其授权进行创作和销售。爱马仕集团的一位代表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MetaBirkins”系列剽窃了爱马仕铂金包的设计,Mason Rothschild正在元宇宙中侵犯品牌的商标权。可以预见,随着国内NFT市场的渐趋兴起,此类法律问题也将进一步在实践中出现。从事NFT产业的商业主体在推进市场布局的同时,需格外注重对此类侵权现象的规避。
(三)元宇宙运营平台的主体资格及运行规制如何规范
当前各大公司争相推进的元宇宙项目,从本质上来说均是为了服务于获取商业利益的市场需求,这也决定了其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制密不可分。自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平台经济总体上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有序态势,但发展不规范、不充分、存在风险和短板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应对此类问题,2021年我国针对平台经济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对于元宇宙平台公司而言,其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强化自身的合规治理体系。
一方面,从平台设立的角度来看,从事电信经营业务的元宇宙平台公司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元宇宙平台,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另一方面,从平台运行的角度来看,元宇宙平台可能运营多项互联网业务,其不仅需要严格遵循现行法的相应规范,也需要及时跟进最新的立法修法趋势,并据此及时调整自身的合规策略。仅在2021年间,便有大量可能涉及元宇宙平台的立法征求意见稿见诸报端,需要引起平台方的高度重视。例如,自2021年8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除了及时跟进相关草案的规制内容,元宇宙平台公司还可以结合自身及行业发展需求,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以此方式实质性参与立法。
(四)如何保障数据安全
元宇宙内不同应用之间、元宇宙和外部设备间的数据交互过程,以及外部设备采集、存储、处理、分发、利用和处置个人行为数据的过程,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区块链相关的分布式网络、共识机制、智能合约、隐私计算等加以支撑,在法律层面上则需要受到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早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便已对“数据的安全可控”作出原则性规定。202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则系统性地聚焦于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隐患,加强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其中,该法于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循一系列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元宇宙公司而言,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此类义务。例如,元宇宙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相关试点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例如,202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便是致力于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我国也在大力推进数据安全的相关配套立法。例如,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21年10月和11月,先后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对于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元宇宙公司而言,需要及时关注跟进相关数据安全立法,建立健全平台数据合规体系。
(五)如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及具体操作指引
元宇宙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这一特质意味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将被导入运营平台。如何有效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显然是元宇宙项目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持续加大,法律规制日益精细全面。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均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202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对于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元宇宙运营方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用户个人信息时,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将依法承担“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在部门规章层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7月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邮政局于2014年3月发布了《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8月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21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司法实践层面,一方面,我国积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办案指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频频发布个人信息典型案例,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实践适用提供指导。
除了法律、规章、司法解释之外,相关部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还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于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元宇宙运营方而言,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参酌相关标准、指南,不断完善自身个人信息合规的体系构建。
(六)刑事风险中的培训风险及交易风险问题
伴随着元宇宙元年的东风,不少机构尽管对此尚一知半解,但已经敏锐地嗅到了其中隐藏的巨大利益。在逐利思维的驱使下,各种元宇宙培训班已经遍布互联网,其中也可能存在以培训之名行传销之实的现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策划传销、参加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等,均为违法行为,将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在满足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要件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该罪的具体适用作了更为清晰具体的阐释。无论是对于培训者、还是对于受培训者而言,都需要高度警惕涉嫌传销的元宇宙培训活动。
此外,在NFT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背景下,如果相关平台过于盲目地开展与NFT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不仅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严重者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刑事犯罪。这要求商业主体应更为慎重地参与到NFT的市场布局之中,通过构建系统的合规体系,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在过去的2021年,元宇宙引发了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司强烈的竞争布局,也激起了众多互联网用户对虚拟世界的无限遐想。转眼间,元宇宙元年已然呼啸而过,但是这股元宇宙的东风不会停歇。据彭博资讯预测,到2024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亿美元;普华永道预测,到2030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美元。不过,元宇宙并非仅仅是资本竞逐下的经济业态,还涉及技术、伦理、道德、政治等多个维度。随着元宇宙更加深入的发展,还将呈现出更多新的业态和新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在元宇宙的“热”潮之下,进行更多的“冷”思考,从不同层次的法律视角描述元宇宙发展的规范图景。
本文作者:董月英,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标题:《从法律视角看元宇宙发展的六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