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转板办法重磅文件出炉 申请企业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 总股本至少3000万

新规还对申请转板科创板或创业板的公司提出了股东不少于1000人等条件,要求转板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转板前股份,明确转板公司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计超过一年,开盘价为北交所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北京时间3月4日周五,沪深交易所各自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转板的重磅文件。两份转板办法文件均自发布日起生效。

新的转板办法中,原转板办法中所说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上市”改称“转板”。

周五公布的转板文件规定,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公司均应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文件还提出申请转板的企业应符合一系列条件,除了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外,申请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 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 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在申请流程方面,申请转板的公司应自我评估是否符合板块定位,提交专项说明,应按规定聘请保荐人,委托保荐人报送多种转板申请文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就转板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交易所若在审核中发现转板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可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

若交易所同意转板,申请公司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上市准备工作,并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转板后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向交易所申请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自转板科创板或创业板之日起12个月内,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转让转板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回购这部分股份,若在限售期满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引起公司控制权变更。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股份限售期也为转板日起12个月。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所持的转板前股份限售期同为转板日起12个月。

北交所同在周五发布了当日起生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文件提出,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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