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小红委员:建议依法释放破产制度价值,目前社会认识较欠缺

法治日报
史小红建议,应当加大对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破产理念。要正确认识“破”与“立”的关系,破产使债权人从多年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僵尸企业”占用的资源得以重新利用,实现“破旧立新”。
“企业破产制度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治化退出机制,对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积极作用。”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破产制度、保障破产制度运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破产制度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可喜成就,应依法释放破产制度价值,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史小红以2021年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举例,河南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607件,同比增长14.1%。其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579件,使1080亿元债务得到清理,385家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71家亿元以上规模企业重整成功。
 
“‘府院联动’是不断深化破产制度的有效机制。”史小红介绍说,河南高院与省税务局、省直和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就破产税务处理、金融支持和信用修复等联合发文,解决实践难题;南阳市建立由市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牵头的破产联席会议机制,并实现破产审判系统和政务系统的信息互通,破产“大联动格局”初步形成。
 
史小红认为,企业破产涉及面广、复合性高、外部性强,其良好运行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但目前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总体上比较欠缺,制约了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史小红建议,应当加大对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破产理念。要正确认识“破”与“立”的关系,破产使债权人从多年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僵尸企业”占用的资源得以重新利用,实现“破旧立新”。要正确认识个别清偿与公平清偿的关系,“僧多粥少”情况下,通过破产统一清偿债权,比债权人单独行权更高效、更公平。要正确认识保护债权人与拯救债务人的关系,既要发挥破产的拯救功能,又要始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拯救债务人。要正确认识“府院联动”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和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不缺位、不越位,形成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本文作者:赵红旗,本文来源:法治日报,原文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史小红:依法释放破产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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