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离谱!银行网点办存款还能有“诈”,储蓄票据“鸡变鸭”

对于很多年轻人,手机银行的操作已经是“基本操作”,但对于很多年纪大的人来说,直接去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才...

对于很多年轻人,手机银行的操作已经是“基本操作”,但对于很多年纪大的人来说,直接去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才是最安心的选择。

但近期披露的一个案例却显示,上述操作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1年2月18日,从县财产政局退休的陈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工商银行抚松支行(后简称抚松支行),准备办理一笔转存业务。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在银行柜台前办理的50万存款竟然只换来一张废纸……

近日,相关法律文书网站就披露了这么一起堪称“离谱”的案件。

 

银行窗口存款遇诈骗

孙某系工商银行抚松支行窗口柜员,其与陈女士在之前办理业务时相识。此前陈女士在抚松支行办理了一笔500000元的定期存单业务,系由孙某办理完成,期限为三年。

在四个多月后,孙某给陈女士打电话称,在疫情期间提前支取办理转存利率比以前要高,因此陈女士心动了。

2021年2月18日,陈女士来到抚松支行。取号后,在该行营业窗口的柜台前进行办理了转存业务。

这次业务办理由孙某负责接待并办理相关手续,业务办理结束后,孙某向陈女士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存单一张。

毫无察觉的陈女士就揣着这张存单回家了。

2021年4月,孙某诈骗的事情东窗事发,陈女士这才发现自己的50万“没”了。

50万存单竟是网购产品

2021年9月29日,经相关法院判决认定,孙某向陈女士出具的该份存单是其提前在网上购买的虚假金融凭证,所加盖的公章也是伪造。

法院多份文书还显示,另有其他几名被害人的遭遇与陈女士基本类似,都是在孙某那里办存款时受骗的。

而包括陈女士交付孙某的50万元在内,数百万元的存款被孙某据为己有并挥霍,法院由此认定孙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工行被判赔偿本金

光天化日之下,在银行柜台前存款却“被骗”,得不到孙某赔偿的陈女士把抚松支行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抚松支行所办理的50万元定期存款业务,是其本人至该行营业窗口的柜台前进行办理,接待陈女士的孙某亦系该行柜员,孙某向陈女士出具的虚假存单也与抚松支行的正常存单样式基本相符,因此,此笔存款业务的真实性,足以引起陈女士的完全信赖,故陈女士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

而向陈女士所出具的存单系孙某伪造,且实际收取的款项均被孙某非法占有并挥霍,并未进入抚松支行单位账户内,陈女士、抚松支行间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但孙某作为抚松支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执行职务的方法,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其行为与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的替代主体,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判决抚松支行赔偿陈女士50万元;抚松支行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向孙某追偿的权利。

争议浮现进入二审

不过,原告和被告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两方均提起上诉,这起案件又进入了二审环节。

陈女士这一方面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三项,依法支持一审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关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职务行为,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就应全部保护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其中应包括对存单上载明的利率——年利率3.9875%——予以保护。

而抚松支行则辩称,本案案由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不是存款合同纠纷。孙某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以认为该行既不应承担陈女士本金也不应当给付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及抚松支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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