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冲关科创板IPO:IC收入不足一成,对赌、实控人认定如何形成双挑战

算什么实控人

科创板的审核速度似乎有所加速,又一家排队不足半年的拟IPO企业兵临上市委门下。

成立于2002年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科技)将于3月14日上会受审。

作为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下称大基金)重点布局的电子封装材料生产企业,德邦科技所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晶圆加工、芯片级封装等不同封装工艺环节和应用场景。

此次能够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德邦科技承载了多方的期待,根据计划,其拟募集6.44亿元用于发展“高端电子专用材料生产”、“年产35吨半导体电子封装材料建设”和“新建研发中心建设”三大项目。

纵然已成立20年,但德邦科技直到2019年才实现盈利——招股书显示,从2018年至2020年,德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7亿元、3.27亿元和4.16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02亿元、0.36亿元和0.50亿元。

成立之初,德邦科技并非从事集成电路行业的电子封装材料生产,而是聚焦于传统工业领域的密封硅橡胶等,2010年后德邦科技通过引进一批海外专家才开启集成电路封装行业之旅。

虽然德邦科技所处的行业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上市之路也颇为顺利,但是此次上会能否最终通过审核仍是一个未知数。

其中较大不确定性来自德邦科技的两大股东。一方面,翌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翌骅)作为德邦科技旗下子公司东莞德邦翌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德邦)的联营方和重要股东,却与其存在同业竞争。

另一方面,德邦科技作为签署主体与其第一大股东大基金签署的对赌协议尚未得到彻底清理,而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大基金也并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围绕德邦科技的种种股权和治理安排似乎都在对科创板既有的监管规则构成一定挑战。

“遮掩遮掩”的同竞

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高端电子封装材料研发及产业化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德邦科技的产品按照应用主要是分为集成电路封装、智能终端封装、新能源应用和高端装备应用这四大类的材料。

其中,智能终端封装材料和新能源应用材料是主要收入来源。

招股书显示,这两类材料合计从2018年至2020年为德邦科技带来的营收分别为1.30亿元、2.53亿元、3.31亿元,占当期营收比重分别为66.46%、77.85%和79.56%。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德邦科技是大基金重点布局的电子封装材料生产企业,但是在产品结构中,应用于集成电路的封装材料产品在营收中的占比仅在10%左右。

2018年至2020年集成电路封装材料为德邦科技带来的营收分别为0.22亿元、0.30亿元和0.39亿元,占当期营收的比重分别为11.19%、9.21%和9.36%。

而在集成电路封装材料方面,德邦科技也与子公司东莞德邦的另一股东——台湾翌骅存在同业竞争。

东莞德邦的主营产品为集成电路封装领域的固晶导电胶(膜)、固晶绝缘胶、DAF膜等芯片粘接材料,德邦科技作为控股股东持股51%;台湾翌骅的持股比例则为49%。

台湾翌骅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业务与德邦科技具有一定相似性。

但在申报稿中,德邦科技并未披露二者存在同业竞争的这一事实,对于台湾翌骅仅是一个简短介绍,而在被外界指出存在这一情况后,德邦科技才在首轮问询中补充披露了同业竞争情况,并且在第二轮交易所问询下进一步表示二者已经签订协议解决上述问题。

早在2017年,德邦科技便与台湾翌骅达成市场划分的协议来防止同业竞争情况的出现。

根据二者协议,中国大陆地区市场唯一由东莞德邦负责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双方还对竞业限制做出承诺。

“除了位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台湾翌骅继续生产销售芯片固晶导电胶等产品外,双方以及各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得自行开办、合作或参股同类产品的经营实体,不得持有其他与东莞德邦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及类似行业的公司股份或者到上述公司任职。”德邦科技表示。

事实上,以市场划分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并不鲜见,但德邦科技在IPO申请之初却对这一情形的避而不谈背后,究竟是其信披质量存在瑕疵,还是另有隐情市场尚不得而知。

棘手的对赌清理

另一阻碍德邦科技IPO的潜在绊脚石,或源自于其引入外部股东融资时所约定的对赌安排。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这四项条件才可以不必清理对赌协议,比如拟IPO企业是不可以作为对赌协议的当事人。

但是信风(ID:TradeWind01)在申报材料中却发现,德邦科技作为发行人却成为了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之一。

2021年9月,德邦科技、实际控制人解海华和陈田安等五人及其他股东与大基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了多项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但是如果德邦科技的IPO申报因任何原因被撤回、被中国证券发行的有权监管部门否决等,相关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则自动恢复效力。

这也意味着,这些特殊条款从实质来看仅为“中止”,一旦德邦科技未能成功上市,则该协议的特殊条款都将恢复效力。

交易所也曾要求德邦科技补充披露该条款的自动恢复是否符合审核要求。

“请发行人说明:补充协议规定自动恢复条款,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要求”。交易所指出。

德邦科技则表示其虽然参与了协议签署,但是却并不是对赌协议特殊条款的义务人。

“发行人系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之一,但该等协议已明确约定,业绩保障、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的义务当事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并不作为相关对赌条款的义务当事人。”德邦科技解释称。

但在业内看来,发行人不作为对赌义务人,却成为对赌协议签署主体,这在权责对等条件上可能存在一定法律瑕疵。

“如果不是对赌义务人,那么参与这个对赌的签署是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应该参与的。”北京一位PE投资人士指出,“因为如果对赌只是股东之间的事,不涉及到发行人,那便不会对IPO构成实质障碍,反之亦然,即参与签署又不承担义务这个有些奇怪,感觉像是给投资方的一种安慰剂效应,如果后续出现法律风险也很麻烦,假如对赌条件触发了,实控人没有能力履约,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这可能会有争议。”

实控人认定难题

从IPO实践上来看,对赌协议并非是没有意义的,其可以保障投资机构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管理层也起到了一定的督促的作用。

但是大基金通过上述对赌协议所拥有的权益却不仅于此,这也与德邦科技的股权结构有关。

招股书显示,解海华、陈田安、王建斌、林国成及陈昕五人合计控制德邦科技50.08%表决权,系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此之多的股东通过一份36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共同控制人事实上也给德邦科技的控制权埋下了地雷,德邦科技也不否认该风险的存在。

“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德邦科技表示。

上述组成实控人的5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有限,除解海华、林国成持股比例达18.80%、12.38%,其余三人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0%。

但是大基金直接持有德邦科技24.87%的股份,是第一大股东。

除第一大股东的关键角色外,大基金通过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芯投资)这一代表有权向德邦科技董事会委派2名董事,向监事会委派1名监事。

不仅如此,德邦科技的董事会审议事项需2/3以上董事出席,而华芯投资方面董事需同时出席方可召开。此外特定事项还需取得华芯投资方面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这也意味着,大基金在人事任免等各方面都具有一票否决权。

在大基金尚未与德邦科技补签对赌“中止”条款的2021年9月前,大基金的地位甚至不亚于实际控制人,这又给德邦科技造成另一个问题,即德邦科技的实控人是否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变更。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在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从大基金所拥有的一票否决等权利看,很明显其并非只是简单的财务投资人。若是德邦科技的实控人认定出现变化,则其并不符合上市标准。

《首发管理办法》对主体资格提出明确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无论是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还是实控人的问题,德邦科技此次IPO都更像是对监管层审核红线的一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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