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有劳资纠纷并不奇怪,但如下列这家中大型私募的劳资纠纷却很少见。
三度星和是一家北京的私募机构,创始人有海外知名对冲基金的工作经验。2017年该机构的管理规模也一度突破百亿元,后有所回落。
业内称其股票量化、CTA和可转债策略“三箭齐发”,一度颇受部分投资者青睐。
而据相关法律文书,这家机构日前与旗下一位基金经理产生劳动争议,最终选择对簿公堂。
法庭上,双方各自爆出的细节颇为特别:三度星和认为基金经理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打游戏、看无关视频及网站等;而基金经理不仅不认可,还要求三度星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起争议最终以什么结果收场?
涉事私募何许背景
这场纠纷发生在三度星和投资公司,该机构成立于2012年,最新管理区间为20亿元-50亿元。
创始人冷晓华的背景可谓雄厚,曾任瑞银全球资产管理(美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量化投资团队的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当时负责瑞银主量化全球市场投资组合的投资。
此前,他还在瑞信信贷的买方机构任职,还创立了一家对冲基金,并担任华尔街巨头千禧年基金的独立投资管理人。
三度星和刚成立时,主要运作股票量化业务,之后拓展到CTA量化业务,2019年起拓展至可转债量化策略。2017年初,公司管理规模曾达到100亿元。
从上述情况看,三度星和的发展历史与许多国内百亿量化巨头类似。
基金经理“讨薪”
这场劳资纠纷的另一个主角是张某颖女士。
法律文书显示:张某颖2013年6月25日入职三度星和。入职之初岗位为债券交易员,2016年6月26日岗位调整为基金经理。每月工资2.7万元,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当月自然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2万元。
2020年2月末,张某颖开始休产假,直至当年7月10日。
7月13日,这位基金经理返岗,“工作环境”便发生了大转折。
返岗当日,基金经理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她的工资构成进行调整,但月工资总数未变。
具体如下:每月税前工资收入人民币2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0,岗位津贴2000,绩效工资15000,按月支付。
然而,张某颖7月份的工资最终只拿到1.15万元。由于未足额支付,她在8月10日向三度星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指其“严重违纪”
法律文书中,三度星和对“降薪”给出了如下解释:
张某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打游戏、看无关视频及网站;其攻读博士课程为全日制学制,导致无法同时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等。
该私募还指出:张某颖不符合发放2020年7月、8月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且其在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旷工5天,旷工期间工资6206.89元于2020年7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讨要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量化策略私募,员工离开时还有一项竞业限制,比如一段时期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机构任职等等。
张某颖也遇到了相同问题。
她签署的合同写明:“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旦她遵守上述协议,雇主就要向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为离职前上12个月其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北京市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这笔补偿金的讨要过程中,双方也发生纠纷,三度星和并未支付。
三度星和给出了自己的理由:支付竟业补偿金的前提要求是被告需要到公司填写《再就业信息表》,否则其公司有权停止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等。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书虽载明被告应到原告处填写《就业信息表》,但此并非法律规定的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三度星河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应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基金经理获得赔偿
法院还认为,三度星和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事实成立,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以此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三度星和给付张某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16358.28元;、2020年8月11日至11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5303.51元
2)三度星和给付张某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6517.48元;
3)三度星和给付张某颖2020年8月11日至11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530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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