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旗下多个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不合规,中信保诚基金日前被监管机关处罚。
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显示,中信保诚因为违反基金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具体来说,中信保诚的违规事项包括:
部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报、年报;
公司员工伪造净值、持仓并向资产管理计划(定丰25号)的投资者披露;
监管机构认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私募资管办法》多项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决定对中信保诚基金予以处罚。
未按合同披露年报
根据相关处罚决定书,中信保诚基金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中信保诚基金部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
监管查明,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中信保诚基金作为信诚-国海惠远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定丰7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定丰25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丰25号)等3只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涉及未披露季度报告12份、年度报告3份,情节严重。
伪造产品信息
另外,更加离谱的是,中信保诚基金的员工伪造产品净值和持仓信息,欺骗投资者。事涉向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定丰25号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
监管查明,中信保诚基金安排投资银行部员工韩某担任定丰25号的客户联系人,负责该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韩某伪造产品净值、持仓等信息并将载有虚假信息的40份运作报告披露给定丰25号投资者,造成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情节严重。
公司被处罚
相关处罚决定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资产管理合同、邮件记录、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人员任免函、产品估值表、相关产品运作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信保诚管理的部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情节严重,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私募资管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的违法行为。中信保诚向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定丰25号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私募资管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资管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