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先“上车”后“补票”?监管机关:罚!

这件事急不得

银行高管未正式拿到“监管同意书”,就先行“走马上任”,可以么?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5月17日,山西两家银行因其高管“未经监管核准,就先行担任高管并履行高管职责”而被罚。

这两家银行分别为晋商银行吕梁分行、农业银行临汾分行。

最终,晋商银行吕梁分行被吕梁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相关责任人张洪原被警告。

农业银行临汾分行被临汾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罚款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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