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即将进入更加精准地度量风险的时代!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构筑起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规范实施的制度体系。
未来,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将有据可依,拨备管理水平同业可比性大大提高。这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加精准地度量风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计提减值准备。
由此,商业银行在计提减值准备之时,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法来测算相应的准备金规模。
不过,监管部门并未出台专门的文件来规范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存在“不愿预期”“不能预期”等问题,并未很好地体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预期”特征,从而没有达到精准度量风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目的。
全方位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
《办法》加强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考虑到关键参数是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将关键参数下放易引发管理层随意调控拨备计提的问题,进而使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办法》要求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关键参数应由董事会审批。
渣打中国首席风险控制官翟燕群:《办法》的出台,是及时且必要的。《办法》从治理以及执行层面,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提出了系统要求,有助于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改善银行管理信用损失的水平,提升银行财务报表的质量。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总监肖锦琨:过去,受制于管理层的整体管理思路,董事会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因为董事会并不参与到日常的风险判断中,往往只能基于管理层提供的有限信息作有限预期,更多地是从股东的维度来看待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办法》对董事会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使得银行董事可以更加好地行使他们对于未来经济的预判能力,上下传导也会更加顺畅。
民生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黄红日:《办法》的发布为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提供了标尺准绳。
2018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来,监管未出台专门文件规范预期信用损失管理,国内银行机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主要基于国外建模经验,各家银行在模型方法、计量敞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的发布从制度、管理、模型、披露等方面为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提供了全方位实施管理指引。
黄红日:一方面健全预期信用损失监管制度,有效解决当前银行机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中遇到的几大障碍,包括“预期”特征未充分体现、内控相关制度流程不完善、模型关键参数以及审批范围不明确、模型日常管理更新不到位以及各行实施差异明显等问题。
另一方面从管理制度、实施基础、实施过程以及监督管理四方面,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一步为银行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流程制度、夯实实施基础、健全实施方案以及加强监管管理提供标准要求。
解决预期不足、调节利润等问题
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行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办法》中强化董事会作用、细化实施步骤和要点、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信息披露等安排,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水平和审慎性,健全内部控制。
一是商业银行存在“不愿预期”“不能预期”的问题,“预期”特征未得到充分体现。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邓艾兵:《办法》中的多项安排,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包括:明确和强化治理层的监督审批责任,从治理层面保证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高质量实施;在资源、系统、数据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银行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细化模型构建和模型验证要求,确保“预期”因素有效嵌入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过程;明确要求银行充分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
二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预期信用损失法成为部分商业银行调节利润的工具。
黄红日:《办法》通过三个方面严控银行调节利润,包括明确提出第三方模型验证的要求;要求规范关键模型及参数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层级;提高监管报送要求。
三是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商业银行在实操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审慎、不统一等问题,影响实施效果。
邓艾兵:《办法》通过“标准动作”和“底线控制”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标准动作”是指《办法》详细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必要步骤和操作要点。比如,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等十个主要环节,并对每个环节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引,统一执行标准。
“底线控制”是指《办法》对影响预期信用损失法计算结果的关键条件设定刚性约束,确保银行不违反谨慎性原则。比如,要求银行对逾期超过3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对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
拨备受影响不大,信贷投放将更加优化
作为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的《办法》,会不会导致商业银行拨备大幅波动?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波:《办法》基于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情况,主要从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相关实施流程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提出进一步要求,对具体计量结果并无直接影响,预计对银行拨备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导致银行即期业绩出现大幅波动。
《办法》不会对当前新增贷款适度增长的趋势形成不利影响,亦不会迟滞银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步伐,随着预期信用损失法更加有效的实施,有利于银行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北京银行投贷后管理部总经理李静:《办法》的出台不会引起商业银行较大的拨备补提压力。
一方面,主要商业银行自2018年起已陆续转换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办法》是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基础上,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了统一规定,并进一步规范计提方法和关键参数的审核流程,强化了内部治理要求。
另一方面,近几年商业银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同时监管部门实施的逆周期监管举措,也在一定程度平滑了其对商业银行拨备的影响。
李静:《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可能针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潜在信用风险因素,通过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等方式,实现不同年度计提的拨备水平变化更加平稳,信贷投放也会更加均衡。
邓艾兵:《办法》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识别风险,更加准确地计量各类信贷业务的风险成本,从而改进信贷管理,促进信贷资源配置于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银行自身风控边界之内的业务领域,实现信贷结构优化,促进实体经济和银行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前瞻性 明确模型和参数管理要求
为了推动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保持足够的审慎性,充分发挥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前瞻性特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前瞻性调整模型。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能力,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驱动信用风险变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标。当某前瞻性信息指标与信用风险的相关性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更换调整前瞻性信息指标。
黄红日:前瞻性信息指标会对不同的信用主体有不同测算结果。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构建前瞻性指标对不同资产组合违约情况影响的传导模型。因为不同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不同,受到前瞻性信息指标的影响程度、影响路径也不同,因此对不同信用主体的影响结果也不同。
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根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风险分组。按照不同分组的风险特征,分别建立前瞻性模型,以计量前瞻性信息指标对特定风险敞口违约表现的影响。
《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法见模型存在较大困难的,也可以利用母行、集团、发起行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所开发的模型。
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主管、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穆裕格:模型的开发需要一定时间跨度和体量的数据,在数据无法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单一子行开发的模型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业务场景的需要,也无法为实践提供指导性的作用。作为外资银行的在华子行,公司非常乐意看到监管机构在模型开发方面充分考虑了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并实施了差异化监管。
实操落地上各银行预期时间有差异
《办法》已经下发,市场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接下来将如何实施落地,过渡期会有多长?
李静:《办法》中关于审计监督、审批流程控制等相关要求,较短时间内即可调整到位。
但是制度和系统建设、人员培养和储备等工作是需要持续推进的。对于管理能力较强且已初步搭建实施基础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来说,预期文件落地后2年左右可基本完成,对于管理能力较弱、专业人员不足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刘亚干:《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银行业的意见,在管理层面上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奠定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部控制基础;在技术层面上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搭建做了全面指导,并考虑到了大中小银行的科技水平差异,提供了不同复杂度的实施指引,从而搭建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技术框架。
后续,工商银行将按照《办法》正式出台后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基础,确保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全面满足监管要求。
本文作者:韩宋辉、张琼斯,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标题:《独家|预期信用损失法新规权威解读来了!实施过程全方位管理、解决预期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