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已是“箭在弦上”。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个人养老金以“税前优惠”的身份投资公募基金,又向前走了一大步。
而且本次征求意见稿,比此前市场预期大幅增加了可投资基金的类型、数量。这对于我国个人的养老,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资金来源,都有很大助益。
五类基金明确可以投资
此次意见稿最受瞩目的是,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范围。
相关《规定》显示, 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包括:
(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投资产品“分步放开”
相关起草说明还透露,上述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将分步实施:
首先,在部分城市先行试行的1年中,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第二步,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创新”、“保本”类产品未纳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个人养老金的基金投资范围中,部分有类保本功能的低风险产品未被明确列入:
这些未被列入的基金品种包括:货币基金、中证同业存单指数基金、保本基金等。当然,目前看,业内已不存在仍运营的保本基金。
此外,诸如REITs、原油基金、商品基金等产品也未被列入。
初步看,可能是出于对个人养老金“稳健运行”的关注,波动幅度特别大,以及收益特别少的基金品种,都未被列入。
当然,相关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基金,理论上,后续增加可投资基金类型,也把难度不大。
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此外,凡是可以被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公募基金,监管机关特别明确相关基金需单设份额,在收益分配、申购安排、产品费率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
且,该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
相关机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二)豁免申购限制;
(三)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考核周期不短于5年
而且,产品管理方面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行为做出要求。
比如,基金管理人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专业审慎,结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特点,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估值方法、风险状况、产品业绩等方面的研究分析,确保投资管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长期性。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机制,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保持清晰、稳定的投资风格,合理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而且,《暂行规定》的基本要求部分提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销售机构也有较高要求
可从事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也有标准。
起草说明显示,关于基金销售机构范围: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
具体来说,《暂行规定》提出,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可以办理该基金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的销售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