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专栏 | 中国绿债的国际叙事

国内的绿债标准和国际对齐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在小马过河般试探属于自己的绿色故事。7月29日,绿色债券的“顶层设计”写下了新的一页。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引人注目的信号是将国内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拉平”,甚至被认为更加严苛。

中国绿色债券胎动要比国际晚上多年。当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的第一只气候意识债券吹响号角,中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中广核风电推出的“碳债券”还远在七年之后。

然而,从量化角度看,中国速度早已习惯了弯道超车。据Wind数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中国境内发行贴标的绿色债券及绿色资产支持证券256只,规模4006.36亿元,存续规模1.42万亿元,已列全球之冠。

此时积极拥抱国际标准,很显然有吸引国际投资、树立国内绿色债券形象的意味。这样一个逆全球化的时代,与气候议题相关的种种姿态,或许成为地球普世叙事仅存的几个篇章之一。

消失的化石能源

正如2019年以后很多“绿色文件”快速更新那样,《原则》也是对一年半前国务院关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要求的一种回应,而《原则》在定义“绿色债券”的认定范围时,首次强调了与国际标准的对齐。

在引言部分,《原则》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该依据央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这意味着抛弃了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作为《原则》中的绿色项目认定依据的做法。

和2015年版相比,2021年版将化石能源的相关项目彻底剔除。

“过去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与国际市场上的绿色债券或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在覆盖范围上有大量重合,但有些地方比较体现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照细分程度最高的 CBI 标准,之前国内标准项目分类对化石能源相关项目的判断取舍就是不一样的。”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指出,“CBI 标准排除一切与煤炭有关的能源项目类型以及节约化石能源的项目,而中国早先的绿色债券对煤炭的清洁利用、符合特定标号的清洁燃油相关项目是支持的。”

由于与国际主流的绿色金融方向不符,新发布的《原则》选择采取了更加开放的姿态。

不过,华尔街见闻也注意到,在法律及标准体系、行业分类习惯等方面,《原则》也兼顾了国情,并不是完全与国际一致。比如,CBI 标准排除了用于运输化石能源的交通项目,但根据运能区分交通项目,在中国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体系中并不具有可行性。

CBI 标准还审慎对待新能源汽车等门类,中国则是支持的;而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相关门类中,中国是对光电转化效率、衰减率等技术指标做出了具体限定,也更符合中国的产业现实。

从严的标准

“通过与国际现行的绿色债券监管尽可能保持一致,树立国内绿色债券的形象,可以降低国外投资人的投资门槛,促进国外投资人进一步配置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国内知名ESG咨询公司分析师Daniel Yiu对华尔街见闻分析。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引言部分就开篇明义写道:“本《原则》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als, GBP)等相关规定。”

据悉,GBP 是目前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的主要共识准则,它列举了绿色债券予以支持的 8个典型项目类别。上文引述的CBI 标准则是目前市场上细分程度最高的标准体系,是在GBP原则基础上开发出的互补标准。

从官方文件命名方式就能看出,《原则》很像GBP的中国本土版。而在Daniel Yiu看来,总体而言,《原则》的四项核心要素其实与GBP(2021年版)相比更加苛刻,其中较明显的是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披露层面。

首先,在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原则》的绿色项目更加明确。

“《原则》要求绿色债券募集资金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绿色项目,这在2021年版GBP中是没有直接体现的。”Daniel Yiu对华尔街见闻表示,“根据GBP,文件包含了绿色项目类别,例如可再生能源、污染防治,并没有具体说明项目应符合哪些国内外的绿色项目目录,《原则》则明确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内外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规定募集资金的流向比例及项目认定范围,体现了顶层设计打击绿债“漂绿”行为的决心。

在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原则》相比GBP提高了发行人的披露频率。

Daniel Yiu分析称,《原则》与GBP一样,要求绿债发行人每年披露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绿色项目进展以及项目产生的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内容,但是与GBP不同的是,《原则》在年度报告的基础上,还鼓励发行人按半年或按季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

“这种披露频率的提升可以大大加强绿债发行人与投资人的沟通,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他如是解释道。

此外,GBP要求发行人以分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或者以某种正式的内部流程确保针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或投资资金流向可追溯,《原则》相关要求也有更为严格的趋势。

《原则》要求发行人应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拨付及收回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全流程可追踪;若出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后募集资金仍应在绿色项目范畴内使用。

自上而下的逻辑

尽管对标GBP这样的国际通行标准,但与中国版《原则》的发布主体性质截然不同的是,GBP的发布者ICMA完全是一个市场化机构,所以GBP是一份自愿性指导原则。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版的发布主体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随同央行绿色金融债公告一同发布。同一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主体则是国家发改委。

换言之,从构建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开始,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就和国际业态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路径特征:国际是自下而上的自愿性标准,国内则是自上而下的指导性准则。

自上而下的逻辑确实体现出强大的动员力和爆发力。

根据央行在今年7月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22)》,在人民银行、各级地方政府等机构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通过碳减排贷款带动项目企业年度碳减排量约 4774 万吨,其中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每亿元碳减排贷款带动的年度碳减排量分别约2.9 万吨、2.2 万吨、2.7万吨、2.9 万吨。

另据华尔街见闻观察,由于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是市场主体的自愿性准则,所以没有涉及激励措施。而中国的绿色债券标准鲜明的“自上而下”特点,常伴有激励措施的出台。

比如央行绿色金融债公告的激励重点是商业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纳入央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以及对绿色投资者群体的鼓励。

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主要针对企业的发行准入环节和结构设计,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激励措施。

王遥建议未来可以出台更多具体、丰富的激励措施,比如对认购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执行类似购买国债享有的免税政策;对投资于绿色债券的银行,则允许其持有的绿色债券所对应的风险资产占用比例减半。

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或者拓宽担保增信渠道。

“如果要进一步吸引外资,监管机构还需要强化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管理,提升中国绿债评估机构的可靠性,加强境外投资人对中国绿债认证的质量认可。”Daniel Yiu对华尔街见闻表示,“对于发行机构而言,发行机构还应该披露英文版本的绿债相关信息,帮助境外投资人获取信息从而更好的配置国内绿色债券资产。”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