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跌眼镜!亏损银行董秘也可轻松“捞”千万,这个金融高管“发财”找到新花样

雁过拔毛,啥都要钱

见惯了从贷款业务、人事安排中牟利的银行高管,锦州银行的这位前高管却找到了“另类”的生财之道——从关联机构里弄钱。

而且是从股东那里弄钱。

这真的让人从“心底”里感到“意外”且“服气”了。

根据日前有关法院披露的判决书显示,锦州银行前董秘孙某在工作期间收受相关机构的“好处”上千万元。

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几乎涵盖孙某协调服务的各类机构。

而且同期,孙某服务的锦州银行经营并不理想,后期更是持续亏损。即便如此,孙某亦放不下他的“财技”,最终成功牟利上千万元。

这样的案例实在让人感慨良久。

曾是勤恳打工人

根据相关资料:孙某,1977年生人,现年45岁,长期在锦州银行工作。

他曾于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在锦州银行研究发展部工作,并于2009年出任锦州银行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2013年4月,孙某事业获得机遇,换至行长办公室出任副主任,2015年10月起任行长办公室主任。

2016年11月起,孙某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2月起兼任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跻身公司高管行列。

在任职董秘后,孙某开始负责召开锦州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处理收集相关议案、信息披露、股东管理、股权纠纷的处理等重要工作。

事后看,也几乎他任职行长办公室主任后,孙某猖獗的受贿历程开始了。

让股东给自己掏钱

从来股东对金融机构而言都是“甲方”,但这位孙总,却成功让“甲方”给自己掏钱。不知道让人该慨叹股东太“傻”,还是孙某太“狡猾”。

根据相关判决书,孙某早期收受的一笔钱,竟然来自他前任的“贡献”。

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福建运通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运通)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

该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翁某负责转让事宜。

于是,翁某找到锦州银行时任董秘王某,请求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比例好处费。

于是,时任董秘王某作为通过指挥、联系沟通,促成福建运通将3300万股权快速转让给永X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孙某升任锦州银行董秘后协助办理上述相关转让手续。

事后,翁某给了王某115万好处费,给了孙某50万元。

2017年上半年,福建运通想将剩余的2000万锦州银行股权转让。翁某1再次找到王某和孙某。

最终,王某和孙某促成福建运通将2000万股权转让给中X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事后,翁某给付王某、孙某共计300万元好处费。其中,孙某分得100万元。

“青出于蓝”

有了两次跟前辈“学习赚钱”的经验,孙某顺利“出师”了

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沈阳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

锦州银行委派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某全权处理此事。

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上述企业集团董事长刘某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华某出租公司顺利将400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为感谢孙某,华晨出租公司经理乔某分两次给予孙某好处费50万元现金。

向券商拿“回扣”

2018年末,锦州银行在香港配售增发10亿股新H股。孙某又从中找到了新“赚钱”方式。

孙某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将帕加马(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

帕加马公司赚取锦州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港币2700万元。

为了感谢孙某,帕加马公司负责人陆某给了孙某人民币700万元、港币150万元。

而且,为了躲避监管,陆某是通过零钱公司往她名下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共存入700万元,并于2019年5月将上述三张银行卡交给孙某。另外的港币150万元择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孙某。

按此计算,陆某这次推荐的价值高达上述承销佣金的3成左右。

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在香港发行的美金3亿元境外优先股。孙某再次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此次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

2019年,帕加马公司赚取中原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美金170万元,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某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又是接近3成的“好处”。

贪污律所服务费

除了从股东身上捞好处,从券商身上吃“回扣”外,孙某还侵吞公司的律师服务费。

2017年9月,孙某利用其负责锦州银行公司治理业务职务便利,以需要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名义与北京隆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隆某沈阳分所”)签订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约定服务费用17.5万元。

2017年10月13日,锦州银行将该笔服务费用转至隆某沈阳分所账户,该律所出具了正式发票。后在该项业务未开展时,孙晶提出终止履行该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阳分所将服务费退回。

隆某沈阳分所扣除相关税费1.5万元后,按照孙晶的要求,将剩余16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孙晶,孙晶将该款项据为已有。

反侦察意识强

担任董秘不过4年,孙某前后利用职务便利捞钱约1200万元。

或是担心露出马脚,这些钱被孙某“藏匿”在不同人名下。

除了3张在陆某名下的银行卡外,孙某在岳父家阁楼藏了120万,在岳父吕某名下存了100万元,在岳母名下存100万元,在岳母妹妹名下存200万元,在妻子名下存170万元。

此外,还有50万元存在孙某嫂子常某名下。

2020年9月,锦州银行成为国有绝对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

同年10月,因惧怕被组织调查,孙某将陆某通过转账方式给的150万元港币,又通过银行转账退回陆某银行账户。

法网恢恢

2020年11月,孙某经锦州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带回谈话到案;并于当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裁判文书,在孙某被调查前,办案机关已掌屋孙某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并已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孙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扣押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由扣押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锦州银行。

这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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