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的51.4万和21年后的51.4万是一回事么?
答案非常更有趣。
近日一份法律判决书公布了一起职务侵占案。21年前,银行员工吴某喜,职务侵占了金融机构本息合计51.4万,这曾经是一笔拥有巨大购买力的资产。
那他会怎么判呢?
21年前虚开存单侵占本息
这个案件的主人公名叫吴某喜,1956年出生,曾经是一家农村信用社的职员。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1996年12月至2001年7月期间,吴某喜在廉江市雅塘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角塘分社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会计员等职务。
2001年12月,吴某喜利用其作为信用社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使用空白存单为他人虚开了署名温某、钟某、赖某、刘某1、刘某2、陈某、揭某的7张存单,共计35.9万元。
同年同月,吴某喜故技重施,使用空白存单及社员股金证,为吴某3(已故)虚开了署名吴某3、吴某2的2张存单,共计11.9万元;以及为林某办理社员退还股金3.6万元。
上述操作所得的资金都未入公帐,但均被支取本息。
利用这种方式,吴某喜侵占原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塘信用社51.4万元。
曾经侵占款项较大
现在一听50多万,确实不算特别多。
但是,20世纪初的51.4多万,和与现在的51.4万元,购买力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湛江市统计信息网资料,2002年,廉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6000元。51.4万元,是当年86个普通人不吃不喝工作上1年的收入。
举个更鲜活的例子:
根据媒体报道,2001年,上海市中环内部分地区的房价不过4000元/㎡左右。51.4万当时都能在上海中环内买套120多平米的房子了。
21年后终落网
2022年1月,吴某喜被抓获,同年2月被逮捕。这时,吴某喜已经66岁,距今作案时间已过去21年。
时过境迁。漫长的时间,相关的法律判决依据都已经有所改变。
一审法院表示,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根据修订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吴某喜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修订后,吴某喜所犯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刑法对吴某喜的处刑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刑法处刑轻,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现行的刑法对吴某喜进行处罚。吴某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因职务侵占罪,吴某喜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责令吴某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塘支行退赔侵占款51.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