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美国新泽西州的总检察长马修·普拉特金站在话筒前,代表该州居民对五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一家石油贸易协会提起诉讼。理由是“这些公司故意隐瞒了它们对全球变暖的影响”。
普拉特金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些公司早在几十年前就明白自己的产品正在导致气候变化。他尖锐地指责这些企业“必须为它们造成的伤害买单”。
对于美国石油贸易协会,他则批评该组织设计的公关活动一直在给公众“洗脑”,让他们对石油和天然气造成的气候危机表示怀疑。
这样的事并不只是发生在新泽西,也不仅仅是美国。联合国环境署统计,2017年有884起“气候官司”在24个国家被提起,截至2020年,案件数量几乎翻了一番,在38个国家/地区提交了至少1550起气候变化案件。
去年这个数字仍在增加,年底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达到了1800多起。
而华尔街见闻从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中心查询最新数据发现,2022年已经提交了2607个气候官司,其中有737个发生在美国之外。
任何对化石燃料行业的支持,正在面临严格的审视。至于那些急于做出碳中和承诺的公司,也可能因为“漂绿”或不实陈述坐上被告席。
胜利
“气候官司通常是以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全球变化、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和海平面上升等关键词来识别的,对于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即便没有使用这些具体的术语,也被包括在内。”华尔街见闻从联合国环境署的一份报告中看到。
不管是在美国还是欧洲,政府都是气候变化案件中最常见的被告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法院命令被告为气候损害支付赔偿金,那些“气候原告”通常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迫使政府追求更雄心勃勃的气候变化缓解和适应目标。
看起来,在对气候议题回应最积极的欧洲,胜诉的气候案件数量也是最多的。
据泰晤士报报道,就在上周,英国商务部部长宣布放弃了对高等法院裁决的上诉计划,该裁决认为政府达到净零排放的计划是不合法的。这位部长的决定意味着政府现在必须在3月前制定一个新的净零排放战略。
这巩固了来自 ClientEarth、地球之友和良好法律项目的环境律师的胜利。这三个非政府组织成功地辩称,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 (BEIS) 未能展示其政策将如何充分遏制排放以实现未来十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
去年早些时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裁定,政府的减排措施不足以保护子孙后代,侵犯了年轻一代的基本权利。作为回应,当时即将离任的德国总理默克尔推动通过了新版《国家气候法》,确定将在2045年实现碳中和目标,比之前计划的提前了五年。
法国政府则两次被法院命令履行其气候承诺。去年7月,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发布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命令,要求法国政府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额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气候目标。
世界首个通过司法机关使国家为减排承诺负责的案件则发生在荷兰。2019年底做出终审判决的荷兰“Urgenda案”原告是环保组织Urgenda基金会。该基金会将矛头指向荷兰政府因为气候变化应对不力而未能尽到义务。
荷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政府必须在2020年底以前把碳排放降低至1990年排放量的75%以下。
一位关注“绿色”的律界人士告诉华尔街见闻,在欧美,气候官司已经变成一种治理工具,意义在于推进有约束力的司法命令,并且出台新的气候目标、更广泛的气候法规,或者改革气候目标和环境影响评估,推迟或拒绝拟议的项目。
发展中国家的努力
我们的星球继续在气候危机中徘徊。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20年排放差距报告》中所报告的那样,尽管二氧化碳排放量因COVID-19而出现短暂下降,但世界仍在走向本世纪3℃的可怕温升方向发展。
这远远超出了《巴黎协定》的目标,即把全球变暖限制在远低于2℃并追求1.5℃的目标。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试图用法律手段施加压力,发难的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
华尔街见闻注意到,在今年提交的诉讼中,巴西圣保罗州公共部就起诉了一家航空公司,职责该公司在修复起飞/着陆期间造成气候损害。
厄瓜多尔则起诉一家私营公司石油开采导致的天然气燃烧,导致了气候变化以及相关的侵犯居住在运营地点附近的土著人民权利的行为。
印度尼西亚环境部长起诉两家公司恢复非法采矿活动和森林砍伐造成的气候破坏。
南非的气候官司是关于以石油勘探为重点的地震勘测是否会挑战有关协商、保护、文化和精神生计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去年加勒比地区也出现了第一个涉及气候问题的违宪诉讼案件。两名圭亚那公民以化石燃料生产破坏气候和侵犯权利为由将圭亚那政府告上法庭,希望关停埃克森美孚和其他大型石油公司经营的一个大型海上钻井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也出现了气候官司的案例。中国一家大型石油企业的厄瓜多尔分公司被一群亚马逊原住民告上法庭。最终法官判决原住民败诉。
目前还在审理的案件中,非政府组织自然之友研究院也起诉了一家国有能源企业,指责该企业未履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在客观上导致了污染物继续排放,破坏了生态。
中国路径
据联合国环境署的归类,当下全球气候官司集中在多个方面,包括了气候权利、国内执法、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气候披露和“漂绿”行为等。气候变化案件的诉求主要包括:要求政府采取积极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要求颁布气候变化立法、要求对高排放项目的许可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等。
根据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2020年气候变化诉讼全球趋势报告》显示,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案件中,有58%的案例结果有利于气候变化行动。
中国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诉讼等气候变化应对的关联诉讼。
“在2021年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意见中,最高法把‘助推能源革命,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提出。最高法通过司法活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司法政策,将进一步提高中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气候变化案件中的活跃度。”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朱明哲介绍称。
业内人士指出,后疫情时代对经济恢复的强烈需求可能会影响部分国家的减排行动,气候变化诉讼提醒着气候变化这类更深层次的危机,对实现更高质量的复苏具有重要作用。
从全球来看,少数成功案例确实是推动气候行动的重要力量,而域外气候实践也可以为中国气候司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
有学界观点认为,基于中国特殊的法律与政治制度背景,气候问题的法律应对不仅需要完善气候立法,还需要将其恰当地融入司法体系之中。
而据朱明哲分析,中国法院处理气候变化诉讼的方式与中国气候变化治理的整体思路息息相关。中国的气候治理依赖于一种发展主义路径,这决定了气候问题是一个宏观经济和产业问题。中国将制定和实施气候政策的权力交予管理工业事务的政府部门,并允许它们通过使用宏观经济措施改变产业和能源结构,以便实现气候目标。
“这一发展主义路径还意味着气候变化政策将会继续以规划、路线图、行动方案等形式面世,它们属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宏观调控政策。虽然行政机关和各级人大有权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但在这一领域真正有约束力的地方立法和行政规范少之又少,目前仅有山西和宁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朱明哲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