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出现了不良信息,商业银行可以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向金融信息库提供该信息么?
答案是——不行!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厦门银行、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因对个人信息(包括征信信息)的处理上有“漏洞”,而被处罚。
其中,厦门银行存在“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因系统原因发生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叠加另外20项违法违规行为,厦门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7.17元,并处罚款764.6万元。
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则存在包括“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信贷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再叠加另外8项违法违规行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被警告,并处罚款173.8万元。
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如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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