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表示,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

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1份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证监会: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打击“伪市值管理”精准性的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同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精准性。

证监会:严厉打击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78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持续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

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1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板块定位,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各板块上市。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利用好“分类审核”和“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快速融资。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最大限度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需求。

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

证监会: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证监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断提升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服务质效。

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

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债券市场、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及银行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支持力度,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以下为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6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22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28在原沪伦通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继续允许境内投资者和引导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跨境投资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或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依规参与认购GDR。证监会也一直鼓励具备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GDR。以目前在英国、瑞士发行GDR13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就包括中资国有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认购。

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金融开放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正监管重点,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

市值管理是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价值管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发展衍生出的概念。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进行市值管理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监管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相关机构及个人相互勾结进行伪市值管理,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目的主要为追求股价短期上涨、配合大股东减持、缓解大股东质押平仓风险等。为规范市值管理,证监会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严守三条红线三项原则三条红线指:一是严禁操纵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项原则指: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纵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多次督促各市场主体市值管理严格遵循三条红线三项原则,对伪市值管理从严监管,精准打击。

伪市值管理的本质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总体要求,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2021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110起,同比下降26%,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41起,同比增长1.5倍;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占操纵市场案件的12.73%。

针对伪市值管理类操纵案件,证监会一方面坚持稳字当头,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稳妥处理案件查办与公司经营、风险处置等的关系,谨慎把握调查工作节奏、时间节点等,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密切上下游执法协作,精准施策,避免误打误伤。另一方面,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打击伪市值管理精准性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同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精准性。

作为我国4800多万户企业中的优秀代表,上市公司要做好表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范伪市值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主动远离从事伪市值管理的不良机构和个人。

二、关于强化企业评价,建立容错机制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避免以规模或市值作为单一监管评价标准。贯彻抓两头、带中间理念,对风险公司、问题公司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集中配置监管资源,督促相关公司积极整改,提高经营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借力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市场工具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提升质量,发挥优质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交易所也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做好多样化评价与监管服务。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贯彻分类监管理念,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持续深化开门搞监管,畅通上市公司直接沟通渠道,常态化走访上市公司,充分听取意见和诉求,宣讲最新监管政策。定期召开产业链座谈会,搭建产业上下游、同行业上市公司交流平台。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推动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主动加强统筹协调,协同地方政府做好风险处置,引导支持市场机构参与风险化解,有效发挥各方合力。

再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监管政策支持评价机制多样化。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日常经营、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情况等指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分类施策,持续提升监管效能,避免简单以市值作为主要监管评价标准。倡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使用资本市场工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优质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维度给予政策倾斜,提升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支持持续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

您提出的优化上市公司评价、助推优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很有意义。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分类监管理念,不断优化监管评价体系,鼓励长期机构投资者增加对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三、关于聚焦服务职能,帮扶企业减负

近年来,上市公司活力不断提升,经济增长动力源作用持续强化,为稳定经济大盘、促进科技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三年多来,实体上市公司研发强度达2.3%,是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1.6倍;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支出的一半以上,日益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

证监会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摆在重要位置,在监管工作中注重听取市场机构建议意见,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合理需求,在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如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免于或暂缓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为信息披露质量高、规范运作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方针,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等多维度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认定,采取适度、精准原则,标准客观、统一,依据透明。同时,为被处分主体依规提供申辩、听证、复核等多种救济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指导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科创板、创业板相继试点注册制,深化新三板改革并设立北交所,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证监会联合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还出台一系列政策,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一系列业务便利,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您提出的聚焦服务职能,帮扶企业减负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突出放管结合,以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我们已启动实施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内在障碍和外在制约,加快监管转型,不断增强监管的适应性、时效性、引领性和协同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0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金融证券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建议》建议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衔接协同,持续完善投保制度体系,优化执法机制。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涉及证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证监会持续夯实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一是强化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认真配合做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推动出台《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持续推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修订;二是推动完善资本市场重要制度规则,修订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三是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减少60%,形成上下衔接、有机互动、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

二、关于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一是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二是推动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证监会的工作机制;三是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执法协作,充分发挥在重大案件协调、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强大震慑,净化市场生态环境,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三、关于持续完善投保制度体系

证监会围绕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建设开展大量工作,持续推进全链条的投保制度体系完善,推动在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增设投资者保护”“期货交易者专章,推动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等,将投资者保护理念嵌入发行上市、市场交易、机构监管、稽查执法等资本市场各环节制度安排中。此外,证监会推动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落地,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表投资者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接下来,在总结首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利刃作用。

四、关于优化执法机制

为优化执法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方面,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执法程序规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另一方面,严格落实《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回避规定》等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总体要求,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执法沟通,严厉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持续塑造市场良好生态,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097号(财税金融类2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的《关于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助力共同富裕政策实施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员工持股计划人员范围

《提案》建议,将企业的控股股东、集团母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员工纳入《证券法》中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认定范围。

2019年《证券法》为鼓励创业创新,适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开发行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项例外情形,即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二百人之内。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作了细化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对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发行人员工构成,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我们理解,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集团母公司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关联方员工是发行人的外部人,将其纳入发行人内部激励范畴,与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初衷不完全一致同时,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其应当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给予控股股东、集团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可能产生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不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鉴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对《提案》所提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评估论证。

二、关于提高公开发行人数认定标准

《提案》建议,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被认定为公开发行的累计人数标准修改为达到或超过2000人,或者非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达到或超过500人。

经研究,2005年《证券法》充分考虑我国的资本募集实践和监管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二百人标准。2019年《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将公开发行二百人的人数标准提高到两千人。立法机关经过慎重考虑,未采纳这一建议,继续维持了二百人标准。

超过二百人的融资通常数额较大、涉众范围广。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诚信基础较为薄弱,投资者还不成熟,新兴加转轨特征仍然明显,打击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私募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任务仍然艰巨。在现阶段过度提高公开发行人数认定标准可能会加剧部分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立法机关态度及资本市场实际,我们认为维持目前《证券法》公开发行人数的认定标准为宜。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266号(财税金融类21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通过强化信贷等融资品种供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资等方式,多措并举,服务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关于增强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丰富融资产品

一是加大民营企业接续融资支持力度。2019年2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并持续推进续贷政策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2020年6月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中设置小微企业续贷评价指标,引导银行提升续贷业务占比。2021年末,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39.6万亿元,同比增长7%。

二是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证监会推出科技创新债等创新品种,积极满足民营企业多元融资需求。2022年上半年,小米通讯等3家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实现融资16亿元,资金主要投向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2022年5月,证监会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为基础,联合承销机构共同为民营企业债券提供增信支持。2022年上半年,专项支持计划累计支持晶科科技、蔚能电池等8家民企完成9单产品发行,实现融资66.3亿元,对于提振市场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7月,证监会组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减免民营企业债券交易结算费用,指导中国结算放宽受专项支持计划保护民企债券的回购融资入库门槛,进一步改善民企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吸引力。同月,证监会联合发委、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通过加强联合奖惩激励、市场监管规范和部门协作联动等,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三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自2002年起,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贴息力度,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放宽贷款申请条件。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63亿元,同比增长66%。自202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健全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及融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

二、关于加大政府采购,建立制造业政策性扶持基金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财政部2020年修订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过预留份额、价格扣除、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分包等形式,扩大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同时开展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清理,严禁以供应商规模等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持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开展第三方评估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为民营企业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此外,明确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及时付款,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目前,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以上。

二是提供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企业转型。专项资金方面,2021年中央财政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纳入支持范围,支持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好龙头企业的链主作用,为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支撑。该资金按照项目法方式分配,由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揭榜挂帅竞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积极申报,争取资金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方面,中央财政会同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相关制造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对象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项目投资,民营企业可与基金积极对接、争取合作。

三、关于引导扶持优秀民营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是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开展股权融资。证监会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在坚持质量第一和确保市场稳定前提下,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2019年、2020年,科创板、创业板先后试点注册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简优化发行条件,不断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近年来,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家数和金额稳步提升。2021年,近400家民营企业完成IPO,融资金额合计超过3200亿元,同比增长10%。截至2022年3月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民营上市公司超3000家,占比约65%。

二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2019年设立精选层,推出公开发行、连续竞价和转板机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股转系统存量挂牌公司中民营企业占比九成以上,2021年至2022年6月底累计700余家民营企业完成定向发行,募集资金近240亿元。2021年,证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建北京证券交易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套形成契合企业特点的制度机制安排。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民营上市企业市值近1400亿元,累计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约180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已出台政策,从多方面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满足民营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民营企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245号(商贸监管类1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强企业上市合规证明开具清单及流程简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不断精简行政事项证明文件,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在首发监管领域,为减轻企业首发上市过程中证明开具负担,我会认真研究、主动作为,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简化重大违法行为的内涵、明确判断标准。针对此前市场主体对重大违法行为理解不清晰的问题,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相关规则,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定义,简化了重大违法行为的内涵,便于发行人、中介机构核查把握。

二是统一审核理念、强调弱化证明事项。一方面,审核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传递弱化证明事项的审核理念,引导中介机构以充分核查论证的方式替代。另一方面,统一标准,监督指导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中尽量减少证明事项,避免增加企业成本。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针对特定行业领域需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事项,考虑到企业自行获取主管部委意见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我会主动担当、靠前作为,与主管部委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去函征求意见,无需发行人参与,减轻了发行人负担。

四是充分了解市场主体诉求。近年来,我会通过召开简化证明事项座谈会等方式,强调简化证明事项,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调研中,部分市场主体反映,我会现行规则未强制要求开具证明,但因为中介机构其他核查手段均有局限等客观原因,中介机构对合规证明仍有现实需求,企业也表示理解。同时,市场主体也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我会在后续工作中将研究并对可行建议予以采纳。

下一步,我们将从现实情况出发,根据监管实践,本着服务企业、精简优化的原则,继续优化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加强监管协作,在把好入口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上,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89号(财税金融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在北交所新股网上发行实施市值配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引入市值配售制度,优化申购模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新股申购方式平移了新三板精选层的全额缴款制。从实施情况看,北交所开市以来新股网上发行平稳有序,投资者保持了较高的申购热情,同时由于总体发行规模较小、发行节奏较为平缓,并未出现大规模资金冻结的情况。

市值配售与全额缴款两种方式在沪深市场均有过应用,各有其优缺点。相较全额缴款制度,市值配售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激发投资者申购热情,但也存在投资者大量弃购、券商大额包销等风险,尤其是在二级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上述风险更为明显。

目前,北交所实施市值配售需要具备市场规模较大、投资者持有市值结构与申购意愿匹配度较高等条件。随着北交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结构逐步优化、机构投资者日益丰富,我会将在持续评估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求,适时优化新股发行申购模式。

二、推动机构投资者入市,改善投资者结构

我会一直积极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入市,增加中长期资金,优化北交所市场生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北交所开市以来,各类投资者参与热情较高,主题公募产品认购踊跃,社保、保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均已入场交易,合格投资者超过500万户,较精选层时期增长2倍,市场生态明显改善。

在投资端,我会持续推动公募机构、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入市,不断扩大市场资金来源。一方面,扩大增量资金来源,支持行业机构围绕北交所开发设计新的主题基金产品。截至2022年7月,我会共注册北交所主题基金11只,其中8只已运行8个多月,存续规模35.26亿元,3只正在募集过程中。另一方面,激发存量资金配置,明确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属于公募基金的法定投资范围,公募基金可以直接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北交所股票投资,目前已有500余只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进一步活跃了市场交易。

在融资端,持续增进北交所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对接联动,提高优质企业吸引力。一方面,指导北交所强化与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联动,加大市场宣介推广力度,介绍北交所特色制度优势,讲好新三板、北交所故事,增强北交所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同时,鼓励上市公司以年报披露为契机,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加强自我宣传推介。另一方面,指导北交所采取措施主动引导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强化投研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北交所市场投研资源供给,组织券商自营、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赴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调研,畅通机构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北交所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推动北交所加强市场服务,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鼓励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大北交所投资力度,采取措施吸引更多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北交所,北交所市场提供更多长期稳定资金,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09号(财税金融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应用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近年来,证监会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领域应用,鼓励各期货交易所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支持各期货交易所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期货市场的应用场景,提升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试点

202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提出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探索建立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人民银行、证监会积极指导上海期货交易所探索建立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平台试点。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系统青岛联盟链和浙江联盟链中深度应用,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下一步拟继续丰富青岛和浙江项目品种以及联盟链合作范围,开展上海项目建设,从保税品种拓展到完税品种,同时引入物联网配套技术,努力搭建北有青岛、南有舟山、中有上海仓单登记雏形,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打造国家级基础设施。

二、关于培育生态体系,支撑区块链技术推广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度高、投入期长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工程。各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建立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客户的生态体系,支撑区块链技术在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

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持续开展可信仓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实现仓单增信,形成可信仓单,加强交割仓库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仓单货权安全,发挥仓单的担保融资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交通银行、中粮贸易辽宁有限公司,共同搭建仓单质押融资联盟链平台,并顺利落地非标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支持各期货交易所在开展区块链应用中,融入更多参与方,如生产、运输、质检、海关、司法等相关角色,形成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发挥区块链可信信息共享的效果。

三、关于区块链技术的行业标准制定

2020年,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JR/T0184-2020)、《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JR/T0193-2020)等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分布式账本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升分布式账本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此外,证监会牵头在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通用基础设施通讯指南》《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认证安全规范》等四项标准也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四、关于包括区块链在内的金融科技创新在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应用

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的通知》(中网办秘字﹝2022﹞72号),人民银行、证监会积极配合中央网信办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分别牵头建立全国区块链+股权市场区块链+贸易金融特色领域试点。目前,应用试点工作正有序开展。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推进,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切实推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

人民银行支持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例如,我国湖州、衢州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运用金融科技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继建立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倍息平台,大幅提高了绿色金融与优质绿色项目的对接效率。此外,为推动国内碳市场发展、提高碳资产流动性、有效防范碳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正在研究碳期货及碳金融衍生品创新、交易和相关标准制定等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科技手段服务我国碳市场发展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4号(财税金融类1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私募股权市场引入更多源头活水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权创投基金)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意义重大。截至2022年6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万家,管理基金资产规模13.42万亿元,占私募基金资产总规模67.2%。

我国股权创投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仍面临着制约其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一些因素,其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较为突出。为此,我会一直积极推动引入长期资金,改善行业募资环境:一是先后推动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创投基金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限制,为引入保险资金提供制度支持。二是配合发展改革委等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放宽创投基金两层嵌套要求,为资管产品投资创投基金提供便利。三是与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机构积极沟通推进社保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等与股权创投基金合作,努力推动解决影响双方合作的难点痛点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沟通力度,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为代表的长期资金对股权创投基金的投资力度。

二、关于加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

政府引导基金具有中国特色,经过多年探索发展,在引导社会资金集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金配置方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末,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政府引导基金数量1728只,基金资产规模1.05万亿元。2021年新备案股权创投基金中,政府引导基金、国有基金等合计出资占比超过三成。

政府引导基金尚在发展中,需要在平衡行政管理与市场竞争、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率等问题上不断探索。下一步,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大沟通,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在功能定位、考核机制、运作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朝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迈进,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三、关于深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

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等相关要求,我会于2020年12月、2021年11月先后复函同意北京、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启动份额转让试点。截至2022年7月底,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成21单份额转让项目,成交金额共计34亿元,15单份额质押登记项目,质押登记金额共计24亿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8单份额转让项目,成交金额共计10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基金协同发展取得初步成效。

为解决国有基金份额转让、资产估值等实际问题,北京市和上海市相关单位均印发文件,支持国有基金份额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交易,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了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目前,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试点过程中的估值、定价、信息对称和中介机构专业能力等问题需要在市场发展中进一步探索,行政机关将积极进行引导并完善规则体系,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539号(财税金融类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分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解释和指引细则

以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的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争议及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成本分摊、资产减值计提、高风险业务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准则重点难点问题,及各类行业、各类业务模式下会计准则执行的难点问题,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等形式给出指导性意见。此外,我会和证券交易所每年定期、分类审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关注各行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执行中的重要和疑难问题,每年整理发布《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财政部也非常重视各行业会计准则执行应用情况,建立了相关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及时广泛收集各行业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通过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网民答复等多种灵活形式研究解决,例如对百货零售、酒店服务、运输服务、软件开发等行业的有关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发布多项体现行业特点的准则应用案例,加强准则实施指导等。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收集、研究各行业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细化分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关于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审计作用

2021年,财政部牵头起草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提出遏制财务造假、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财政部认真落实国办发30号文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加快推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

一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偏软,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配合有关立法部门,正在加快推动会计法修订。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作用,正在加快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已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下一步,将继续修改完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尽快上报国务院审核。

(二)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规范

2022年1月,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建立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将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工作。2022年5月,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进一步优化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检查频次,明确检查重点。同时,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构建可衡量、可比较的一体化管理指标体系,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检查评估程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即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三)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防范审计风险,近年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等,以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监测年报审计异常行为,开展风险预警,加强事前监管。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实时跟踪资本市场舆情,收集高风险上市公司信息,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提示高风险行业和重大风险领域。二是以年报审计监管约谈为抓手,创新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事中监管方法。年报审计期间,针对资本市场热点和公众关切,持续关注事务所恶意接下家和不正当低价竞争等执业异常行为,针对共性问题开展监管约谈,对同一类型业务的审计风险向全行业作出预警,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三是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年度自律检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中注协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开展行业自律检查。2021年度,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并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不断提升,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作用。我会将做好配合工作,继续强化对审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压实其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督促审计机构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三、关于组建专家团队协助会计准则完善

近年来,我会和财政部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完善工作,在服务国内实务和坚持国际趋同的基础上,着力于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支持。

一是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基础上,2014年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了18项具体准则,同时还制定了15项准则解释,及时解决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

二是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我会和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联席会议机制,会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界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机制等,通过准则实施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及时了解准则实施效果,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明确有关监管立场。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情况,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完善,提高实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发挥由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理论学者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持续为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

四、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用语规范

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1年3月,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披露原则要求。2022年,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在自律监管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为便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具体要求,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整合了现有公告格式,并持续发布新的公告格式,对公司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告格式、用语进行了规范,引导上市公司简明、直观的披露各类重要信息。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提升公告格式简明、清晰、友好程度,持续培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用语规范的市场氛围,并加大对各类存在歧义、含糊用语等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关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信息披露评价是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证券交易所连续每年开展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目前已经分别形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为依据的评价制度体系。按照上述规定,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证券交易所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披露,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是否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形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通过持续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证券交易所加大对信披质量优秀公司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信披较差公司关键少数的合规督导,充分发挥信息披露考核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构建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持续评估现行评价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价体系。

六、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指导

前期,我会通过制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信息披露作了特别规定,涉及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披露内容。2021年6月,我会对年报和半年报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情况的披露要求。此外,为避免定期报告信息冗余,突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本次修订还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在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不断总结各行业运行规律和特点,近年来先后发布多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基本涵盖所有行业大类,引导上市公司针对所在行业经营特点,从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定性与定量、价值与风险等多个角度,对经营变化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并对公司商业模式、所处产业链环节、环境信息、行业风险等关键性信息作出具体披露要求。此外,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厘清必须披露信息的控制标准,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持续发布各类公告格式,引导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披露各类重要信息。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持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优化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可读性,着力构建更加科学、简明的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65号(财税金融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北交所增加直接申请上市通道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对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的战略部署。北交所自2021年11月15日开市以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融资、交易等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有效运行,带动新三板整体活力和吸引力显著增强,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一批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交所实现聚集截至2022年7月底,北交所共有104家上市公司,合计融资222.1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占比78%,民营企业占比91%,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占比超8成,24家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均净利润增速超20%,高成长潜力突出。

新三板、北交所是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全新探索,北交所上市公司坚持由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层层递进产生,目的是推动广大中小企业更早熟悉、更早进入资本市场,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信息披露意识,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这既有利于发挥北交所对基础层、创新层的示范引领和反哺功能,也有利于基础层、创新层充分发挥培育、规范和服务功能,共同打造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平台截至2022年7月底,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进行过融资,累计金额达106.40亿元,边规范、边融资、边上市的市场优势初步形成另一方面,北交所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聚焦服务新三板培育出来的中小企业,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互联互通。目前已有1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在科创板转板上市,2家转板上市获创业板审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加紧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更加顺畅。

经过半年多来的市场实践,北交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统筹协调制度联动进一步提高了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能力。截至2022年7月底,从市场结构看北交所、创新层、基础层分别有公司104家、1246家、5036形成了层层递进的金字塔型市场格局,北交所龙头撬动和示范引领效应逐步显现创新层、基础层规范和培育功能进一步夯实。从市场动能看中小企业向上发展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挂牌基础层、创新层的动力不断增强,2022年1-7月新增挂牌申报量是去年同期的3倍有515家基础层公司进入创新层创新层企业数量增长了一倍多;2021年9月2日以,新接受上市辅导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九成选择北交所上市从市场生态看,各方参与度明显提升已有500余只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主题公募产品获市场踊跃申购,社保、保险、QFII等机构投资者均已入场合格投资者500较精选层增长2倍日均成交近11亿元,日均换手率近1%,呈现出与中小市值股票相匹配的流动性水平。北交所初步建立了适应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市场结构和运行方式。

北交所市场建设过程中,我会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研究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一是积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申报北交所上市工作实施一企一档一策,保障优质企业应报尽报二是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与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共享盖全国3万余家专精特新企业的资源库,为入库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的常态化咨询服务,指导做好挂牌上市前规范、筹备工作三是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研究进一步优化挂牌条件,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精准度和包容度。

下一步,会将牢牢把握北交所市场定位,广泛听取意见持续深化改革完善基础制度,根据新三板、北交所发展阶段和运行情况,持续推动贴合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会将指导北交所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发行上市预期,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北交所发展壮大,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58号(财税金融类1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发挥资产评估特有功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挖掘资产评估专业估值定价空间以及发挥资深评估师对价值信息审核方面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专业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定价提供重要价值判断依据,我们始终重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优势,支持其依规审慎履职。据统计,2021我会核准的42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38单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占比90.48%;予以注册的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均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在发挥资深评估师价值信息审核把关作用方面,创业板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外部委员中均聘任了资产评估机构专家。我们将根据注册制改革整体安排,综合考虑市场发展阶段、板块定位等因素,优化完善委员选任机制,支持资产评估发挥应有价值发现以及核查把关作用

二、关于支持发挥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专业作用方面

资产评估对公众公司减值测试、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归位尽责,助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我们先后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等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以及收益法折现率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文件,财政部指导中评协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等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我们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评估规则体系,支持资产评估发挥优势作用,服务提高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三、关于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方面

伴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领域不断拓展,目前已覆盖IPO及再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公募REITs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作用。我们将持续优化资本市场评估执业生态,鼓励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创新开发多元化、前瞻性信息产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ESG价值评估,丰富并提升资产评估价值信息质量。

四、关于支持资产评估行业数字化升级方面

我们高度重视科技监管工作,不断强化数字技术成果运用,制定并印发了《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完善监管云等基础设施、推动建设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及数据交换平台等数字化转型思路。我们探索构建合规高效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依规公开政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有序推进数据共享工作,支持评估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件来源:证监会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