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提出针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规范、发展新举措。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其中包括:
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
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具体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一)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构建医疗美容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范畴、抽查比例、频次。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四、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一)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三)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保持对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和合规机构的辨识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
(三)强化信用约束。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会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增强行业透明度。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在更好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的同时,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清理了一批违法机构、惩治了一批违法人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长效机制制度成果,行业乱象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仍然面临风险挑战,各种行业乱象还时有发生,必须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好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市场环境。据此,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在充分研究和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对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记者:《指导意见》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一是《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有关要求,构建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利于防止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二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有助于明确监管重点,保持对行业乱象的监管压力常在。三是《指导意见》对加强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监管作出安排,通过规范医疗美容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市场秩序,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记者:《指导意见》在助力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发展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做好合规机构和人员公开公示;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倡导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警示语。这些规定都将为合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经营提供便利和支持。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