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河北证监局披露了2份关于华北制药相关高层人员的监管措施决定。
信息显示,2020年7月,华北制药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9亿元)。
2021年7月,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25亿元)。
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时任总会计师王立鑫、李建军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的情况下发生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也是因为同样的事由,华北制药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总经理刘新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张玉祥、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还要求,张玉祥、刘新彦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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