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哪些增量政策值得关注?

天风证券孙彬彬团队
天风证券孙彬彬团队认为,以史为鉴,四季度稳增长政策涉及财政显著扩张的只有2008年。估计年内进一步大规模刺激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并不高,可能会延续前期政策或适度增补,后续重点需关注财政、产业和地产政策。

摘 要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市场都在关注更进一步增量政策出台的可能性。我们梳理对比2008年-2022年四季度的稳增长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发现,四季度稳增长政策涉及财政显著扩张的只有2008年。

总体在四季度出台稳增长力度比较大的是2008、2014-2015和2022年。

参考历史,我们一直以来也强调,如果没有经济以外的超预期事件冲击,就很难有超预期增量政策。结合2023年年初至今的宏观形势观察,虽然存在各种困难,但是并没有遭遇显著超出预期的冲击。所以我们估计年内进一步大规模刺激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并不高,可能会在前期政策基础上延续和适度增补,后续重点需要观察的是财政、产业和地产政策,但总体力度预计不会高于2008、2014-2015和2022年。

对于债市,时间已经进入全年收官阶段,我们认为债市大方向或无忧。当然,政府债供给是一个扰动因素,在初始发行阶段会带来供给压力和流动性的或有占用。不过,随着发行置换工作的展开,我们预计影响或将逐步缓解。

整体而言,我们还是强调,只要没有财政信用的显著发力,今年6月16日对应点位对于当下和年内仍然具备宏观边界含义。债市虽有震荡,但也较难简单上行,建议市场合理看待。

进入四季度,如何进一步助力经济修复,增量政策措施可能还会有哪些?我们结合历史来梳理对比。

1.历年四季度,稳增长有关的政策增量主要有哪些?

1.1. 货币政策

2008年四季度,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央行连续降准降息,下调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并多次召开会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

三次降准,共下调大型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中小型机构3个百分点。

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2月5日起,下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下调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继续对汶川地震灾区和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四次降息,1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共计各下调189bp,其它各档次相应调整。

下调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11月27日,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下调0.27个百分点;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0.99%下调至0.72%,下调0.27个百分点;

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11月27日,1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4.68%下调至3.60%,下调1.08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4.32%下调至2.97%,下调1.35个百分点。

12月23日,1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3.60%下调至3.33%,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2.97%下调至1.80%,下调1.17个百分点。

提供支农再贷款优惠,并进一步加大地震灾区的再贷款支持力度。

12月23日,央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1年期利率由3.42%下调至2.88%,下调0.54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

12月18日,央行将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适用范围,由极重灾区、重灾区扩大至一般灾区,以增强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

多次召开会议,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10月20日,央行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和灾区重建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

12月5日,央行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引导金融机构注重均衡平稳投放贷款;同时,加大对扩大内需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避免盲目投放信贷,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经济发展的质量。

2011年四季度,央行降准。

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4年四季度,在通胀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央行降息、扩大基准利率上浮区间上限和调整优化档次。结构性工具方面下调了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

11月22日,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央行对此解释,此次利率调整,旨在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利率和社会融资成本下行,促进实际利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这一突出问题。此次利率调整仍属于中性操作,并不代表货币政策取向发生变化。

从贷款利率角度看,基准利率对于金融产品定价仍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较大幅度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将直接降低贷款定价基准,并带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定价下调。

从存款利率角度看,存款基准利率的小幅下调与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相结合,有利于把利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维护存款人合理的实际收益,扩大居民消费,提振内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自主定价空间进一步拓宽,有利于健全市场利率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2月29日,央行加大结构性工具运用力度,印发《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条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明确量化标准,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业务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完善。

2015年四季度,央行继续延续全年宽松基调,降准降息、引导涉农信贷投放。

10月24日,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宣布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是继5月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之后的又进一步。

同日降准落地,在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再降准0.5个百分点。

10月26日,央行就前期降准、降息答记者问,降息主要是考虑到9月份整体物价走低,需要通过适当下调名义利率来使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促进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所谓物价走低,一方面是观察CPI的变化,此外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等其他物价指数的变化。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PPI同比下降5.9%、连续43个月为负,因此央行认为下调基准利率是合理和可预期的。

降准主要是应对外汇占款减少所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满足经济增长对流动性的正常需要。且此前市场参考美欧日的经验,对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形下是否推出“中国式QE”有较大疑问。央行对此回应,降准并没有使央行扩表,与QE有本质不同。且QE与降息不相容,有降息就不可能是QE。中国尚未面临“零利率”的约束,名义利率水平仍在“零”之上,此外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当前在需要增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的时候,利率工具及准备金率工具都有使用空间。

12月31日,央行引导涉农信贷投放,印发《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规范支农再贷款管理,明确了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申请、发放与收回、管理、监督等事项,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

2017年四季度,央行推出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以及在春节前流动性较紧张的阶段推出CRA工具。

9月30日,央行推出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于普惠金融增量或余额占全部贷款增量或余额占比达到1.5%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在基准档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占比达到10%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按累进原则在第一档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上述措施将从2018年起实施。

央行对此说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并不改变货币政策总体的稳健取向。其主要用意为引导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优化信贷结构。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流动性是符合总量调控要求的,银行体系流动性保持基本稳定,下一步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

12月29日,央行决定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CRA)。2018年春节前后,凡符合宏观审慎经营要求、在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若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可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2018年四季度,货币政策增量力度较大。具体包括全面降准,通过信贷座谈会、加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及创设TMLF工具等多种手段推动信贷投放,稳定民营企业融资。

10月15日,央行全面降准,部分用于置换MLF到期。央行下调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降准所释放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当日约4500亿元MLF到期,并可再释放增量资金约7500亿元。

10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大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11月16日,央行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会议指出2018年以来,信贷、债券、股权“三支箭”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但部分前期扩张较快、经营激进的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此要求金融机构主动担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信贷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好精准调控和信贷政策要求,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12月19日,央行决定从2019年1月起增设TMLF工具,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央行将根据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并结合其需求,确定提供TMLF的金额。TMLF操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可根据金融机构需求续做两次,实际使用期限可达到三年,利率比MLF利率优惠15个基点,初步定为3.15%。从TMLF历史操作情况来看,该项工具主要在2019年投放,此后使用频率较低,截至2021年二季度,TMLF余额已清零。

同日,除创设TMLF工具外,在10月26日新增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亿元,以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扩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

2019年四季度,货币政策释放宽松信号,表现为央行意外降息,首次下调MLF利率;随后OMO、SLF利率亦下调5bp。

2019年11月,货币政策释放释放宽松信号。11月5日,央行MLF操作利率下调5bp,是MLF创设以来首次下调操作利率;11月16日,央行公布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其中删除“总闸门”措辞。11月18日,央行重启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调5bp。12月30日,央行下调SLF各期限利率5bp;下调后,常备借贷便利隔夜、7天、1个月利率分别为3.35%、3.50%、3.85%。

2021年四季度,央行着力推动宽信用,进行全面降准、以及在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上发力。

11月12日,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重点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再贷款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及其它机构。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该项政策属于阶段性工具,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4年末,按季操作。

11月21日,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创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七个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再贷款发放对象为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该项政策属于阶段性工具,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3年末,按月操作。

12月7日,人民银行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7%、1.9%和2%。

12月15日,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1.2万亿元,一部分资金将被金融机构用于归还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还有一部分被金融机构用于补充长期资金。目的是加强跨周期调节,优化金融机构的资金结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

12月16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主持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旨在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12月31日,人民银行将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接续转换为市场化政策工具,一是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二是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这是3月下旬将两项工具延续至年底这一政策的调整。央行在相应答记者问中提到,这样的接续转换在保持和巩固对市场主体支持力度的同时,用更可持续的方式继续做好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工作。

2022年四季度,央行在前期财政货币增量的基础上,降准0.25个百分点,并继续提供信贷优惠政策和推动信贷投放。

11月8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相关金融机构于2022年第四季度对普惠小微贷款实施的减息金额给予等额资金激励。

11月1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延期还本付息。

11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增强责任担当,发挥“头雁”作用,主动靠前发力。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完善保交楼专项借款新增配套融资的法律保障、监管政策支持等,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月5日,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000亿元,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8%。

在前期调增8000亿元政策性银行信贷额度、3000+3000亿元专项金融工具、盘活5029亿元专项债结存限额,以及四季度各项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配合下,四季度PSL余额明显增长、委托贷款增加较快。

1.2. 财政政策

1.2.1. 稳增长相关政策

2008年四季度,金融危机发酵后内外需均有收缩,稳增长保就业压力加大。对此财政多措并举,预算、税收、贴息、减费、增支、投资等若干工具组合使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大规模扩张,中央投资加码并带动全社会投资(“四万亿计划”)。

11月5日,国常会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出稳增长十条举措,涵盖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建设、交通设施、地震灾后重建等领域,年内先追加中央投资1000亿元并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约4000亿元,到2010年底上述工程建设总投资规模约4万亿元。

11月14日,国新办发布会对本轮财政刺激计划做介绍。年内新增的1000亿中央投资着重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大部分在11月底下达,剩下的一小部分在年底全部下达。这1000亿投资加上用于灾后重建的投资,可以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计可以带动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

在2009-2010年将继续加大投入,到2010年底,中央投资共计11800亿元,全部为新增投资,所形成的一揽子计划包括四项内容,即大规模的政府投入、大范围的产业调整和振兴、大力度的科技支撑和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上述1.18万亿元中央投资共计带动大概4万亿元的投资规模。

这1.18万亿元,是指和原计划2008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规模相比,2008-2010年各年份实际中央投资规模超出2008年原计划规模的增量总和,要注意的是2009-2010年的比较基准也是2008年。具体而言,2008年较当年预算追加支出1040亿元,2009年实际支出较2008当年预算增长5038亿元(当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总计支出9243亿元),2010年实际支出增长5722亿元(当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总计支出9927亿元)。节奏上,2008-2010三年分别投放1040亿元、5038亿元、5722亿元。

除中央投资外,还有一部分是地方配合投资。对于地方配套资金可能的筹措困难,政策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增加中央投入比例,降低和免除地方配套的部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通过转贷或者允许地方政府经过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融资。

虽然2008年内新追加超千亿中央投资,但并未调赤字,因为当年财政超收1080亿元,得以应对中央投资规模的扩张。主要是多项与税收直接相关的经济指标实际增长高于预期,且2007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2008年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等因素增加了较多收入。

除了扩大投资以外,财政还推动减税3000多亿,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就是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于2009年起实施,中央财政为此少收超过1200亿元。这笔钱可以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新设备来进行产品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作用。此外,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出口退税政策。且2008年家电下乡也从三个省扩大到九个省。

财政逆周期发力需求下,2009年起赤字规模大幅扩张,且历史首次列支地方赤字。2009年也是地方债发行元年。

2011年四季度,财政着力推动减税降费。

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自 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等22项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年四季度,财政部发布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4年四季度,财政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等。

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之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2014年10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召开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此次改革不能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各地在落实中一是要切实做好清费工作;二是要合理拟定适用税率。

2014年10月17日,财政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都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佳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会议部署了4项具体减费举措,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5-2016年是继2008年后的又一轮积极财政扩张阶段,通过扩增赤字、增发专项债、加大调入和使用结转结余、盘活存量资金并加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规模等手段,实现财政托底稳增长效果。

与2008年相比,新一届政府亦关注防风险、调结构、新常态等内容,指出经济结构需要调整,传统因素的驱动作用几近极限,经济增长预计将由数量更偏质量。因此在政策设计上更注重定向、结构性的引导。我们认为财政政策所具备的转移支付、定向补贴和结构性减税等手段,具备调结构的功能,实现宏观调控效果。

首先是赤字扩张。虽然赤字规模并不在四季度披露,但赤字扩张是全年财政积极的前提。2015年中央财政赤字增加1700亿元,地方财政赤字增加1000亿元,另外增加安排专项债1000亿元;2016年中央赤字增加2800亿元,地方财政赤字增加2800亿元,专项债规模较2015年再增加3000亿元。

使用结转结余方面,根据财政决算披露,2015年全国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和调入资金8236亿元,远超预算的1000亿元;2016年全国财政的使用结转结余和调入为7226亿元,同样超出预算的1715亿元较多。

盘活存量方面,2014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在2015年全面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强化督查问责等措施,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用于保民生、补短板、增后劲。

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及盘活存量,有利于对冲减税降费给收入端的影响,保障财政的支出责任和支出力度。

2018年四季度,财政方面推出多项举措,主要包括:

其一,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提前下达下一年地方债额度(提前批地方债),使得各地能早发行早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其二,对居民部门出台了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减轻个税税负、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

其三,伴随中美贸易摩擦形势变化,对出口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

提前批地方债相关内容: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1)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

(2)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至于每年提前下达的新增地方债务限额具体规模,“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并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来确定”。

居民税收优惠相关内容: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迎来第四次修订。

2018年12月24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

2018年12月27日,财税调整个税法修改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措施,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降低了居民个税税负。

出口退税相关内容:

201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

2019年四季度,财政调整部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美关税政策趋于缓和。11月,基于2018年全国人大的授权,提前下达了2020年地方债额度。从2019年开始,减税降费规模明显扩大。

2019年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公告》,明确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9年10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披露近期已提前下达了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万亿元,占2019年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2.15万亿元的47%

2019年1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

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计划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自12月15日12时01分起实施。

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2019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对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部分商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不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国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2019年,新增减税降费规模明显扩大。

2020年四季度,财政部针对疫情冲击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形式支持相关群体,以及规范地方债发行流程。

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明确相关货物的税收政策,缓解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

2020年1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等,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6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办、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调整优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明确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发行地方债工作有关要求。

2021年四季度,房产税开始改革试点。此外提前下达2022年地方债提前批额度。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支持各地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1年12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透露,近期财政部已向各地提前下达了2022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6万亿元。在额度分配上,充分考虑了各地项目资金的需求和施工条件,项目资金需求多、施工条件好的地方多分,反之则适当少分。

2022年四季度,稳增长诉求压力下财政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11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近期监管部门已向地方下达了2023年提前批专项债额度,随同下达的还有提前批一般债额度,多个省份获得的提前批额度相比2022年明显增长。发行使用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提前批额度明年1月份启动发行,争取明年上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完毕。

2022年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从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和保障项目阳光运行四方面,给出具体十四条指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持续推动PPP项目规范运作,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信息质量,助力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质效。

1.2.2. 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相关政策

2009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进入2010年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促使政策转向收紧。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相关模式存在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快速扩张、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担保、银行对融资平台信贷管理缺失等问题,需要加强管理。由此政策转向,城投债净融资同比快速下降。

2011年首次提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2011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旨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对2011年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此开启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逐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013年进行了第二轮债务审计,继续坚持总量控制。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开启第二轮债务审计。该轮审计结果于2013年12月31日公布。

根据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和审计署答记者问,政府或有债务规模较前期明显增加。这也为推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预算法》出台,后续推进债务置换和化解隐性债务埋下伏笔。

2014年,财政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完善财政预算体系,清理规范地方税收政策,以及盘活存量财政资金。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著名的43号文,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依法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2014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须对2014年12月31日前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进行清理甄别,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2014年11月2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为度,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和清理地方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明确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2014年12月24日,要求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环保等领域开展3年滚动预算试点,确保资金和项目对接。

2015年开始推进大规模地方债务置换。在新版预算法、43号文和第三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审计的基础上,对2014年底前尚未清偿完毕的存量债务中,被认定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以及政府或有债务中需财政资金偿还的部分,可以利用地方债进行置换。

首批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于3月下达,自此开启了三年债务置换。6月,财政部下达第二批地方置换债发行额度1万元,叠加三月首批额度,覆盖了2013年审计确定的全部到期政府债务。

201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并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2016年四季度,财政继续出台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的相关政策。

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管理问题。

2016年11月24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授权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常态化监督。

2017年,城投融资政策开始趋紧。4月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隐性债务”这一概念,“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地方隐性债务成为2017年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的重点工作。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两份文件下发,以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多个文件等,开始针对各地隐性债务的全面摸底。

2018年开启城投平台的隐债甄别认定,相关文件包括中发[2018]27号文、中办发[2018]46号文等。但实际上2018年7月23日国常会召开后,城投融资政策转向宽松,主要原因在于稳增长压力较大。包括8月1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10月31日国务院101号文,都是为融资平台和基建融资提供扶持。

城投融资与隐债监管并不完全矛盾,关键在于城投平台市场化和融资规范化,“遏增化存”的核心在于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在此前提下可以兼顾城投合理融资需求。

2019年,开始新一阶段的地方债置换隐性债务。

2019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40号)》,自此开启了化解隐债之路。文件允许平台公司债权人将到期债务转让给AMC,并提出平台公司到期债务暂时难以偿还的,允许其和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所有隐性债务将在5-10年到期。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做出进一步通知指示,第一轮全国建制县(区)隐性债务化解试点开始,各地因债施策积极开展隐债化解工作,通过财政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置换、特殊再融资债置换等方式逐步化解。

当年共发行了约2000亿的地方债试点置换建制县隐性债务,主要是集中在财政部提到的六个建制县试点置换的省份,湖南、贵州、云南、辽宁、内蒙古、甘肃。其所发行的对应债券均为置换债,名称就是普通的一般债和专项债,募集资金用途为置换存量政府债务。

2020年政策继续关注隐性债务问题。12月开启第二轮全国范围置换隐债,试点范围和规模扩大,特殊再融资债开始发行。同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

2020年这一轮特殊再融资债置换近1万亿,试点范围从不发达省市的建制县推广到市辖区甚至发达省市,规模增加,行政层级也有所突破。相较之前,这批债券加上了再融资债券的名称,其募集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之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即开始以再融资债的名义发行债券置换隐性债务。

2021年10月,又有北京、上海和广东,被纳入全国“全域无隐性债务”第一批试点省市,启动隐性债务清零冲刺工作。三省市分别发行了特殊再融资债用于偿还隐性债务。

至此,实际上形成了两类用途的特殊再融资债券,一类用于建制县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主要帮助高风险地区化解债务风险;另一类用于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主要奖励债务管控好的地区。

2022年,部分区域面临自身经济周转能力较弱、债务压力较重的困境,中央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前期2022年1月,中央出台国发2号文,明确支持贵州化债。6月末,遵义市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其中项目融资组的一项职责为"推动一系列展期重组。协调开展各类市场主体银行类、非标类债务展期、重组、降息工作"。7月媒体报道,遵义道桥融资部相关人士称,遵义道桥在推进债务重组过程中对于银行类债权人进行本金展期,期限延至20年。

2022年12月30日,遵义道桥发布公告,正式宣布了银行贷款重组概况及进展情况。根据重组协议,重组后银行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利率调整为3.00%/年至4.50%/年,前10年仅付息不还本,后10年分期还本。涉及贷款规模155.94亿元。整体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仍得到了一定的保护。此外,在银行贷款展期的情况下,公告仍传达出了较强的保证债券兑付的意愿。

除贵州外,山东等地也得到了中央支持。比如2022年10月底,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137号),针对债务问题更明确指出要“指导山东逐步降低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水平”。

1.3. 产业政策

1.3.1. 2008年产业振兴

2008年金融危机和经济内外部冲击下,出口恶化、工增增速大幅回落,经济增长动能显著放缓。面对稳增长压力,领导层提出产业振兴规划,旨在提振工业生产水平、推动产业整合升级,以此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增长目标顺利实现。

2008年11月26日,时任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常会,研究部署解决企业困难,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首先是要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抓紧指定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九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随后,发改委于12月12日召开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其编制并组织实施这九大产业振兴规划的责任。

此后,政策在前述九大产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物流业纳入重点振兴范围,并着手制定相应的调整振兴规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概念得以明确。

2009年1月2日,温家宝总理在青岛考察时表示,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两大规划:一是扩大内需的十条规划,二是十个重要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钢铁业和汽车业的规划已经制定出来,其他规划正在加紧制定。

2009年1月中旬以后,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相继出台。在短期内高效出台覆盖领域大、政策力度强的产业振兴规划,传达了政府推动产业升级、提振工业增速,并以此守住经济增长目标的坚定决心。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政策继续推动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帮助规划落地执行。

2009年4月15日,国常会要求抓紧出台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配套实施方案,尽快下达新增中央投资中“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抓紧出台鼓励兼并重组特别是跨地区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清理废止部分地方和企业在招标中设定的歧视国内产品的不合理规定,完善落实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相关政策,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制药、信息通讯、现代服务等方面培育新的增长点。

随后2009年内陆续发布与十大规划配套的多项实施细则,助力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有效落地实施。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配套细则主要从税收、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资金、信贷等方面发力,多措并举推动产业发展升级。

以货币层面为例,2009年12月22日,一行三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融资渠道;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

产业振兴规划及配套细则的高效出台落地,有效助力提振工业生产和经济增长。振兴规划相继出台后,规模以上工业增速逐月回升。年度经济增长目标顺利实现,第二产业对GDP增速起到了明显的拉动作用。

1.3.2. 2015年供给侧改革

在供给侧改革正式启动之前,政策早已关注到产能过剩问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需求。

比如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再比如2013年12月13日和2014年11月18日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指出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2015年11月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始被高层所密集提及。

2015年12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具体任务被正式明确。2015年12月18日至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具体任务,强调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即“三去一降一补”。

供给侧改革初期,工作重点继续着眼于解决较为突出的产能过剩矛盾。

2015年12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提出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要求精心组织,慎重做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十二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意义重大。文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大等困难,推动各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的完成。

除去产能外,去杠杆也是供给侧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要求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2017年开始,伴随供给侧改革逐步推进和成果逐步显现,政策适时调整改革方向和任务,推动改革进入培育动力阶段。

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018年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果得到肯定,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地位被进一步明确,并迎来“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

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3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改善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的治本之策。会议继续强调中国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供给侧结构性的,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法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

具体而言,(1)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推动更多产能过剩行业加快出清,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加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力度。(2)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发展更多优质企业。(3)提升产业链水平,注重利用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培育和发展新的产业集群。(4)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形成国内市场和生产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2022年底,中央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2022年10月16日至22日召开的二十大会议提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是应对外部冲击、稳定经济运行的有效途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治本之策。

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是积极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增强发展主动性的长久之策。推动两者有机结合必须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为市场主体营造长期稳定的良好发展预期,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升市场自主支出意愿和能力,以规模扩大、结构升级的内需牵引和催生优质供给。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适配性,打通经济循环卡点堵点,推动供需良性互动,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

1.4. 地产政策

2008年四季度,地产刺激政策陆续出台,包括降低存量房贷利率、降低首付比例,调低公积金贷款利率等。

2008年10月22日,存量房贷利率下调、降低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出台。央行发布《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原先的贷款基准利率0.85倍调整至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于2009年初开始逐步落地实施。

2008年四季度,央行共计4次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10月9日、10月22日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11月27日下调0.54个百分点;12月23日下调0.18个百分点。

2014-2015年房地产供需失衡,地方政策先行出台,后中央政策持续发力。2014年“930新政”涉及认贷不认房,此后地产刺激政策继续跟进,一线城市持续放松。

前期从2014年3月开始,中央强调对不同城市房地产进行分类调控,随后各地因城施策,陆续出台放松购房限制、贷款额度、公积金额度、落户限制等措施。

2014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930新政”),其中涉及认贷不认房”。即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除此以外,该文件还涉及下调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下限,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等内容。

2014年10月9日,三部委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此前为12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取消四项收费。使用上更为灵活,包括贷款额度适当调高,推进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等。

2014年11月22日,央行降息,意味着房贷利率理论上可进一步下降。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0%;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

从2014年11月开始,一线城市亦相继出台地产放松政策,包括“认贷不认房”、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在贷款申请条件上亦有相应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有效提振了一线城市的地产销售,一线的变化也逐步带动了二线等城市的销售变化。

2015年PSL助力棚改货币化安置,进一步带动地产状况改善。

2015年8月底,《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出台,要求下调最低首付比例下限,结合货币化安置,强化居民加杠杆购房能力。

2015年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放松住房信贷政策。提出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历史上多次出现,比如2010年9月30日是政策收紧,2023年8月31日则与2015年一样属于政策放松。

2015年10月起,PSL投向领域扩大,操作对象扩大至三家政策行,资金可用于发放棚改、重大水利工程、人民币“走出去”项目等特定领域贷款。

2018年,政策推出了信贷、债券、股权三个融资渠道(“三支箭”)的组合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融资。2018年下半年开始,尤其在10-11月,支持民企的相关政策集中出炉。其中,11月1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更是加速促进了包括纾困基金、纾困债等多项政策的落地。

措施主要包括:1)重启支持民企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2)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的缓解上市民企平仓风险的纾困基金;3)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4)启动证券业支持民企的资管计划与保险业专项纾困产品;5)部分银行对投放面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提出了目标。

2021年以来又出现一轮地产政策密集放松的周期。这主要缘于2020年8月“三道红线”后房地产企业融资环境恶化,且房地产供求关系逐步变化,地产销售显著下滑。政策一是从居民端入手,包括因城施策放松限购限贷、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降低首付比、提供购房优惠补贴等;二是着眼房企,关注其融资条件和现金流状况,此外我们认为推进“保交楼”或是政策底线。

2021年11月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召开房企代表座谈会,会议指出部分房企有计划近期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同时,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也会通过债券投资等方式重新为房企“输血”,防止房企资金链进一步恶化。

2022年末,地产政策密集出台。

2022年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于2022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此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于2023年1月5日建立了首套房贷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2022年9月30日,央行宣布自10月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2022年11月21日,央行、银监会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关注房企融资环境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

2022年11月23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地产“金融十六条”,即《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通知包含16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等。

2022年11月28日,证监会发布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一、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二、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三、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四、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五、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

此外,2022年四季度以来,中央政策层面高度关注“保交楼”工作,结合近期部分地产企业情况看,“保交楼”牵涉民生福祉,或是政策底线。

2.小结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市场都在关注更进一步增量政策出台的可能性。我们梳理对比2008年-2022年四季度的稳增长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发现,四季度稳增长政策涉及财政显著扩张的只有2008年。

总体在四季度出台稳增长力度比较大的是2008、2014-2015和2022年。

参考历史,我们一直以来也强调,如果没有经济以外的超预期事件冲击,就很难有超预期增量政策。结合2023年年初至今的宏观形势观察,虽然存在各种困难,但是并没有遭遇显著超出预期的冲击。所以我们估计年内进一步大规模刺激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并不高,可能会在前期政策基础上延续和适度增补,后续重点需要观察的是财政、产业和地产政策,但总体力度预计不会高于2008、2014-2015和2022年。

对于债市,时间已经进入全年收官阶段,我们认为债市大方向或无忧。当然,政府债供给是一个扰动因素,在初始发行阶段会带来供给压力和流动性的或有占用。不过,随着发行置换工作的展开,我们预计影响或将逐步缓解。

整体而言,我们还是强调,只要没有财政信用的显著发力,今年6月16日对应点位对于当下和年内仍然具备宏观边界含义。债市虽有震荡,但也较难简单上行,建议市场合理看待。

本文作者:孙彬彬,来源:固收彬法,原文标题: 《四季度,哪些增量政策值得关注?》

分析师:孙彬彬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6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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