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考核不合格、个人财产存问题等常见理由后,近期,监管公布的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理由又“多”了一条。
1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温州监管分局”)的一份批复显示,该分局不予核准姜小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理由是:经审核,姜小华为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关于公务员履职回避的要求,该行应提供姜小华原任职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经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相关材料。但该行在解释说明中反馈,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规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另第一百零六条第七款等有关规定,除不得存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该情形: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述两条款为依据,温州监管分局决定,不予核准姜小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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