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买了私募基金,4年到期后,清盘款却是1万、2万的到账,该怎么办?
投资者曹某想了一招:起诉。
根据相关文书,江苏投资者曹某因为相关产品到期偿付困难,一口气把代销、托管、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全告上了法庭。
曹某认为这些机构存在诸多未尽责事宜,要求它们补偿她的损失。
而随着案情的展开,投资私募产品的几个“关键”也逐步浮出水面。
投资回本“淅淅沥沥”
曹某于2015年买了一只名叫“钜和共赢1号”的私募基金,初始本金200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存续期限不超过4年。
但令人失望的是,除了2017年,收到过2次“分红款”之外,曹某的产品到期后回本格外艰难。
从2019年到2022年间,该产品清盘款,给付金额分别是:11434.25元、16700.87元、22349.62元、27725.05元、39,501.75元。
也就是说,产品到期都三年了,曹某还是没有从有关机构处拿回足额本金。
这“淅淅沥沥”又“滴滴答答”的现金回收方式彻底把她搞毛了。
起诉相关机构
于是,2022年,曹某“一怒之下”,把管理人、销售方、托管人等各方全告了。
被曹某告上法庭的包括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产)、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派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等等。
诉讼请求大致包括了,
1.判令被告钜洲资产、和熙投资、钜派集团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本金约180万元(后在审理中变更为约111万元);
2.判令被告钜洲资产、和熙投资、钜派集团偿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3.被告国泰君安公司与中信证券公司应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一:适当性义务
庭审中,案件原被告双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了多轮交锋。
第一个焦点是,被告钜洲资产、钜派集团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首先,在原告看来,钜派集团是案涉基金销售方。但钜派集团辩称,钜派集团不是涉案基金的销售方,不存在“销售”“代理销售”行为。
法院最后认定,钜派集团公司推介了该基金产品。
其次,关于投资适当性问题,原被告各执己见,最后法院认为,钜洲资产、钜派集团都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其理由是,钜洲资产通过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对原告进行了风险等级评估,确认原告系合格投资者,并向其销售与测评风险等级匹配的金融产品,且通过《风险揭示书》《直销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钜和共赢1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告知案涉基金产品的投资项目、募集规模、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亦表明了案涉产品的相关情况。
而且,原告在上述材料以及相关风险提示内容下签名。
根据上述签署文件显示,原告确认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了解产品风险、认可其投资行为,可认定钜洲资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争议焦点二:管理中是否尽到了义务?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钜洲资产作为钜和共赢1号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原告认为,几位被告未履行上述诚信义务,要求被告钜洲资产、钜派集团、和熙投资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请应否支持。
原告“出示”了一份钜和共赢1号宣传推介PPT,并称被动在营销过程中,PPT中全部涉及的产品名为“和熙5号”, 但实际上合同中约定的和熙8号。
前述PPT宣称该产品通过信托计划或者资管计划投资。但实际的基金投资范围是“侧重于定增及并购型私募基金产品的劣后及中间级份额,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及新三板市场的投资”。
此外,该机构募集时宣称的风控措施没有兑现。
在原告看来,这是募集阶段的欺诈。
但被告钜洲资产辩称,原告提交宣传资料不真实,非钜和共赢1号宣传PPT。投资路径既与基金合同约定一致,又与宣传PPT的产品结构一致。
钜洲资产公司还辩称,原告主张的风控措施没有兑现,是对宣传PPT的错误解读。
最终,法院更多的认可了后者出示这份证据。
此外,法院还认为,和熙8号并购基金的投资方向与钜洲资产公司在其宣传PPT中的内容一致,可以证明和熙投资公司在募集阶段已就相关投向向其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至于和熙投资公司,法院认为,已尽到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管理基金和忠实、注意义务。
包括,和熙8号并购基金的投资方向与钜洲资产公司在其宣传PPT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第七大道项目中,和熙投资公司投资到上海永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包括了多个基金产品投入,不能明确回款中和熙8号并购基金的具体份额。
第三,和熙投资公司就其运作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咨询法律意见等提供了证据证明,同时其以持有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有限合伙人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有相应的资金对价,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生风险后,和熙投资公司及时向其基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配合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情形表明,和熙投资公司已尽到了管理人勤勉尽责管理基金和忠实、注意义务。
争议焦点三:托管人责任
而后续提到的托管人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国泰君安作为钜和共赢1号基金托管人、被告中信证券作为和熙8号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是保管托管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款项收支划拨事宜等。
上述基金成立后,被告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已按约履行了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义务,故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重视合同
过去几年关于投资者索赔投资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的官司几次出现,这与当下理财市场持续大发展的背景有关。
但从另一个侧面看,随着行业不断发展、规范,关于投资者、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各方的共识也趋于一致。
对于普通个人投资者来说,务必高度重视合同,务必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对个人做的风险测评结果,尽量审慎投资,不应轻信销售渠道的口头许诺。
而这才是打理好投资的关键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