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津贴”惹出大麻烦,这家银行董事被判刑

“津贴待遇”名目要清爽

过节费、慰问金、车补、餐补、通讯补贴、业务招待费,作为金融行业的员工乃至管理层,总是有这样、那样的“津贴”、“奖励”。

后者某种程度也成了很多人“想当然”的“薪酬福利”的一部分。

但这都合法合规么?

近日,河南一家村镇银行的董事,就因为每年5万元的“董事津贴”,被相关机构告上法庭,并被判刑。

教训不可谓惨痛。

领“津贴”6年获刑

惹上官司的银行高管是董事董某敏(化名)。

他因犯职务侵占罪,于去年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事情来龙并不复杂。

董某敏是河南新郑某农商行(后简称新郑商行)的时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3年下半年,他因工作需要兼任了新郑商行发起的开封××镇银行(后简称开封××镇银行)董事。

在任职开封××镇银行董事时,董某敏每年都会收到该行给付董事的5万元董事会费。

虽然,理论上,董事会费是指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等。

但身为开封××镇银行董事的董某敏就这么大大咧咧的收到自己“腰包”里。任职六年合计领取过30万元董事会费。

结果,2023年,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某敏等,自2014年以来,在未经过开封××镇银行股东大会研究通过的情况下,拿到了董事会给董事发放的董事会费。

做了“规避”安排

该行董事领取“董事会费”到底合不合规,是法庭内外的一个焦点话题。

但相关文书显示,为了发这笔“董事会费”,有关机构是“动了脑筋”的。换言之,有关人士是知道其敏感性的。

根据此案裁判文书中的多名证人证言可以得知,大概是2012年,开封××镇银行董事例行董事会提出每年给董事会费50万元,用于董事会会议、学习、交流、培训等活动。这笔款项由开封××镇银行大帐支出每人10万元,因为没有书面上报监管部门同意,也没有经股东大会同意,为规避查账都以现金形式发放

2013年下半年,董某敏被派到该行兼任开封××镇银行董事。2013年年底,窦某当选开封××镇银行董事长。经和李某沟通,窦某制定了董事会经费管理办法,每年给董某敏5万元。

2014年3月,董某敏和窦某等人一起参加了该行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上宣读、通过了《董事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经费60万元,董某敏每年年底或次年初领5万元。

该管理办法被该行所有董事签字认可,并上报当地银监部门,让这些钱显得合乎规定,但没提交该行银行股东大会表决。

为了方便经费发放和管理,开封××镇银行给每个董事都在该行办了一张银行卡。2015年到2021年期间其一共领取了6年董事会费,通过开封××镇银行职员王某名下银行卡、开封××镇银行或该行董事会账户转到董某敏名下的新郑商行银行卡上,共计30万元。

没培训却还给补税差额

按照有关规定,董事发放的报酬应在职工工资科目列支,不应通过董事会经费科目发放;董事会费主要用于董事培训、调研、开会学习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但开封××镇银行每年开一次或两次董事会,银行包吃包住,对其来说基本没有培训、学习产生的费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每年发放这5万元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细节。

据经手汇款的王某证言,2014年开始每年向董某敏发放5万元,其打到他的卡上,如发放董事会费时扣除了税款,转账金额达不到发放标准,李某安排其给董某敏补齐差额。2018年至2020年,董某敏的董事会费就是这么补的。

律师提出多个“说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敏的辩护律师提出,其系新郑商行委派至开封××镇银行的外部董事,其没有参与董事会经费标准制定,在董事会表决《经费管理办法》时亦提过异议

此外,董事会经费事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经监管部门备案,其从开封××镇银行领取的董事会经费的程序、依据、名目等合法。

开封××镇银行治理失效导致董某敏履职困难,其主观上不存在职务侵占的故意,客观上付出劳动获得董事经费具有合理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未被一审法院认可

但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敏在开封××镇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董事会经费管理办法时签字确认,该办法未经股东大会研究通过。

同时,董某敏收取开封××镇银行的董事会经费共计30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正)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和监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第一百条“董事和监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的规定。

另外,《开封××镇银行公司章程》亦有相关规定,董某敏作为长期从事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银行董事薪酬的发放要求和正当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敏作为董事对银行有忠实、勤勉的义务,仍长期接受违规发放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非合法所得。

看吧,以为聪明的规避行为,最终把金融高管给送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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