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谍中谍”剧情上演,量化私募员工“退钱”

郑孝杰
罕见剧情

员工与前东家对簿公堂的新闻,比比皆是。

但这类案件多数是员工“讨薪”的剧情。

然而,近期私募圈出了一桩罕见事。

一家量化私募起诉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员工赔偿数十倍于年收入的工资。

更有趣的是,该机构起诉时举证的资料,又被对手认为“潜伏的间谍”提供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量化私募“挑起”官司

这是一桩罕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状告者是用人单位,被告者是员工。

案情颇有些特殊:A私募与前员工胡某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行为发生争议,继而提起仲裁和对簿公堂。

A私募提出,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应返还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08万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61.5万元,以及对A私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200万元。

A私募的仲裁诉求,一口气“要价”接近370万元大概是员工胡某年工资的几十倍。

对此,海淀劳仲委的裁决为:A私募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驳回A私募的全部仲裁请求。A私募不服此裁决,并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加盟量化机构

员工胡某加盟A私募的过程有点绕。

胡某曾在海外机构任职,年薪为10万美元。

2016年5月,胡某入职A私募,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岗位为策略研究员。

不过法院认定事实显示,胡某的工资不高:胡某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其他津贴补贴1.32万元/月。同时,双方另签订有《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书》。

从职级来看,胡某在A私募属于普通员工,庭审中A私募也未提及角色的“重要性”。

工作了一年多后,胡某向A私募递交辞职报告,申请于2017年9月22日离职。

离职签协议

 胡某离职前,与A私募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该协议有如下重要条款:双方解除合同之日起的10个月,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之后,A私募实际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8.08万元。

也就是,10个月补偿金总计8万多。

补偿金之争

这个补偿金双方都认可么?

A机构认为没问题,胡某基本工资3500元/月,其他津贴补贴1.32万元/月,50%

入职协议中,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50%,企业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胡某在二审时表示异议,胡某声称“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低于该员工月收入的30%。”

法庭上,他一直主张其工资收入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部分构成,年收入超过30万元,某管理公司支付的8.08万元也远低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直接发钞票?

胡某工资在两者口中的差异巨大,原因是什么?

竟然是A私募向员工发放奖金的方式——可能是现金!

胡某庭审中透露:其在A私募任职期间,双方约定年薪50万元、年终奖奖金30万元及部分以转账方式发放,大部分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事实。

二审上诉时,胡某还表示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胡某提出的调取某管理公司财务账册的申请等。

然而,A私募在庭上并不认可胡某的说法,发钞票成了“罗生门”。

卧底举报胡某?

庭上,胡某称其从A私募离职后,另入职C公司工作两年,后才于2019年10月加入B私募担任策略研究员。

胡某进入B私募的时点,距离其离开A私募已经过去两年之久。

中间有“两年空档期”,A私募为何依然找胡某讨钱?

审理法院认为,胡某自认与B私募法定代表人张某存在同学关系,且并无在C公司当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即“两年空档期”)。

庭上,另有证人提供“微信群聊”记录,证明胡某早在2018年4月入职B私募,这时正处于竞业限制期。

更加戏剧化的是,庭上胡某称这位证人与某A私募存在利害关系,称其为A私募委派至B私募的“卧底”,但法庭认为胡某未能就所主张事实充分举证。

终审判决结果

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有三点意见值得注意:

其一,胡某以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胡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B私募、该公司与A私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认定并无不当。

其三,A私募所主张违约金金额是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0倍,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综合各项因素依法予以调整。

终审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胡某赔偿某管理公司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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