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又一家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木辛
不止一项违规行为

日前,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深圳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管理的富兴鸿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鸿蒙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鸿蒙1号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富兴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深圳证监局表示,鸿蒙1号基金成立后,陈丽旋负责运作管理,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构成《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丽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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