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松核保,合法拒保”行不通了!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于誓
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

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互联网投保的相关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诸如宽松核保,然后再以不符合赔偿条件“合法拒保”,或是在互联网展业中进一步让条款隐蔽化,引发理赔时的免责争议等等的争论日益增多。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及保险业的八大典型案例,以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这对于投保者和保险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司法案件反映了保险业态发展的三大趋势。一是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二是新就业形态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新常态”,新就业形态保险保障覆盖层面不断扩张,商业保险产品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三是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相关案件上诉率显著高于其他保险纠纷。

据悉,此次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八大典型案例,涵盖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的保险纠纷等方面:

一是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审慎合规经营。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但通过互联网来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

例如在魏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中,职业列表链接十分隐蔽,内容复杂,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聚焦核保义务,严防“宽进严出”现象。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途负有进一步核实的核保义务,未经核实订立保险合同后,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立足长远,以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聚焦诚实守信,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宣传销售。保险公司应当合规审慎开展保险宣传和销售,切实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制度功能。如在管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保险公司在其APP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宣传页面包含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投保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分出人需诚信理赔,否则保险分入人仅需承担部分甚至无需承担责任。

四是聚焦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唐山市某钢管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且与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保险人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相关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内容。在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明确如果保险公司欲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当依照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要求,向投保人清晰说明不同险种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条款进行完善。

五是聚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保险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金融审判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业更加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刘某某诉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司法裁判明确保护保险消费者对公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赖利益,依法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某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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