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网12月20日发布修订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从三方面对基金互认规则进行了调整。
监管部门称: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开展调研听取了境内外市场机构的意见,综合各方主要诉求及关切,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 50%放宽至 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四是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
监管机构还在相关的答问材料中透露:
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依然要求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体要求是,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业界认为,此次条款修改后,对于原先受管理资产规模限制而无法推出更多互认基金的合资基金公司,是一个利好。有利于它们发挥外方股东的经验优势,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产品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