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下,董事的任职风险浮出水面。
近日,PE机构投资经理王想(化名)收到传票,得知自己已被A公司债权人起诉,极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这起诉讼源于三年前的一笔投资。
彼时王想所供职的PE机构入股A公司,负责项目的王想随之担任董事;此后未参与A公司日常经营,只是每年循例查看财报。
一年后,A公司遭受巨大业务冲击,陷入停业。
由于投资数额不大,该机构在认定A公司恢复无望后,计提了投资损失。
王想没想到,他如今成了被告。
背后的依据是:新公司法下,董事已成为清算义务人。这意味着若在公司触发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未发起清算,公司董事或将因“怠于清算”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务上放弃A公司的王想并未关注到,该公司早已触发解散事由。
如今在律师帮助下梳理完已投资项目的王想冷汗直流:
所投公司中陷入停业的,绝不止A公司一家;个别资产状况不明的被投公司,背后的债务及潜在的赔偿责任会有多少?
这种风险绝非空穴来风。
遵循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新《公司法》下,董事责任被明确提出,此前信风亦曾撰文对新法之下董事催缴注资义务的实践难点作出讨论;
而此次王想涉及的,还仅是清算环节董事责任的变化。
依照新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已由股东调整为全体董事。
这一变化,强调董事在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履职义务,在避免小股东因不熟悉公司事务而承担不合理清算责任的同时,亦将部分鲜少参与日常事务的挂名董事推向清算责任的中央。
新法落地时间尚短,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尚未在公开案例中充分暴露,但这一变化,早已为业内所关注。
上海觉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曾丽璇对信风表示“实践中,公司账册往往在大股东或实控人手中。无论外部投资机构的小股东,还是跟投PE派驻的挂名董事,都未必了解财务情况,更不可能掌握财务账册了。”
挂名董事看似置身事外,但法定责任很难获得豁免。
曾丽璇指出,新《公司法》对被界定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并没有作类别上的区分:“根据规定,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都可能面临承担公司清算责任的风险;目前已有判例中,若无特殊豁免情形,也不对董事类别作区分,而按照统一追究赔偿责任处理。”
曾丽璇据此建议,一级市场投资机构在担任董事时,须对被投公司财务情况保持关注,若因各种原因无法启动清算,应注意保留存在客观清算障碍、已经尽职履责的相关证据。
针对挂名董事,曾丽璇建议:“若评估后认为风险不可控,也可及时辞职,催促公司尽快涤除并变更董事工商登记信息,必要时提起诉讼。”
新法之变
清算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解散时,公司需要经历决议、清算等环节,有资产者分配、资不抵债者宣告则破产。
公司在法律上宣告死亡,意味着偿债能力走向终点,在此之前要对现有资产进行盘点。若公司未及时清算,则资产状况不明,那么债权人上门要钱时,往往也只能对清算义务人追偿。
触发清算的常见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无论是意定解散、法定解散还是行政解散,若公司未及时清算,债权人均可主张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损失扩大,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小股东与挂名董事,极易陷入这一类风险。
2024年7月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普遍被认为是股东。
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公司解散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补充,若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旧法体系只明确成立清算组及履行清算义务,既未明确启动清算的责任,也未提及清算义务人的具体定义。
《民法总则》施行后,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已将执行机构成员定为清算义务人,故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为董事而非股东;
但鉴于过去股东干涉经营泛滥、且司法解释已明确股东责任,彼时学界与业界仍普遍将股东视作清算义务人。
对股东责任的强调,本质上是所有权、经营权未彻底分离的体现。
我国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是投资行为的产物,将股东大会视作最高权利机关;但随着经济发展、分工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董事会的权责也逐步显现。
国际上,无论股东、董事、监事分权治理的德国模式,或是单一董事会制度的美国模式,都遵循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思路。
新《公司法》重新审视了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的关系,第232条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变化之下,免除清算责任的是过去不参与日常经营、来自外部投资机构的小股东;最容易躺枪的,则是甚少参与经营的挂名董事。
为确保掌握被投公司动态,投资机构倾向于争取被投公司董事席位,所派董事或是投资机构股东、高管,或是项目负责人。
由于不参与日常经营,挂名董事对公司实际资产情况缺少知觉;
但从权责对等原则看,这些挂名董事不领取高薪,有的甚至无薪,其对自身义务必然会缺乏关注,甚至不少董事辞职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导致长期被动挂名。
长期以来,很多如王想一般的挂名董事,没有意识到新《公司法》下自己突然面临的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有责任核查、催缴股东出资,及时发现、制止股东抽逃出资,并需要对此二种情形均承担赔偿甚至连带责任;
清算环节亦是如此。
曾丽璇表示,新《公司法》下,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难以成为董事逃避清算责任的理由,其提示董事重点关注几类常常被忽视的情形:
一是认为已离职即无责任,但改选后的新董事未就任;
二是认为不掌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且与该等文件灭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清算责任;
三是认为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有例外情形。
“这几类情况,都有可能继续承担责任。”曾丽璇表示“新《公司法》对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并没有作类别区分,所以担任董事的投资者要小心了。”
如何防范?
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的实际操作往往程序严格,又涉及多方利益协调。
新《公司法》下,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发起清算;
清算组需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登报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制订方案,经股东会表决后由实施;
最后将《清算报告》提请股东确认,在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可以看出,新发对清算各个环节的时间、进程均有严格限制。
这促成了王想为代表的一众PE机构委派董事面临的关键问题——在公司解散后错过了清算的关键时点,应如何补救?
曾丽璇表示,若错过十五日法定时间,董事仍应立即成立清算组并启动清算程序,并妥善接收和保管公司财务账册和其他重要文件;
若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董事可主动配合法院指定清算组,提供公司账册、财产清单等重要文件,避免被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
最优解是在公司解散前就保持动态监控,尽早隔离风险。
针对仍在存续的公司,曾丽璇提示,董事应加大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并且要持续关注;
“可通过对常见清算触发条件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解散端倪。”曾丽璇表示“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执照被吊销等。”
通过调整公司章程、或引入责任限额机制来减免责任也十分常见。
信风了解到,董事常与公司单独签订《董事免责协议》,常用条款就包含“因董事正常履职行为导致被投资企业产生经营亏损,或致使董事面临任何法律追责的,被投资企业承诺对董事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但事实上,上述约定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
曾丽璇提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尚无系统的董事责任限制或免除的规定。
“此类协议很可能程序不合法、同时损害第三方利益。所以签署此类协议前,一定要通过董事报告、股东会批准等公司内部程序。”
曾丽璇认为,若挂名董事评估后认为风险不可控,应及时辞职,催促公司尽快涤除或变更董事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依照新《公司法》,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如公司已经有经营不善的苗头,董事可以通过方便存证的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曾丽璇表示。“内容需载明‘今日辞去贵公司董事职务,请立即涤除本人董事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如公司未配合完成新董事选任或工商变更,应当尽快催促公司完成董事工商登记信息的涤除、或改选新董事。
“公司拒不配合涤除,或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董事可考虑直接提起涤除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配合办理变更董事工商登记信息。”曾丽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