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反内卷”!时隔27年,价格法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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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全面修订实施27年的《价格法》。修正草案直指当前市场竞争中备受关注的“内卷”现象。草案内容显示,监管机构将通过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明确禁止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手段,加大对非理性价格战的治理力度。

中国正着手全面修订其已实施27年的价格法律框架,核心目标是遏制破坏性的低价竞争,并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市场行为设立新的“游戏规则”。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24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这项重要的立法进程进入了关键阶段。此次价格法的修订,是自1998年首次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于2023年被正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修正草案直指当前市场竞争中备受关注的“内卷”现象。草案内容显示,监管机构将通过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明确禁止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手段,加大对非理性价格战的治理力度。

专家认为,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发力,构筑起一个更全面的市场监管体系,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固的价格基础。

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标准,治理"内卷式"竞争

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提供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武器,特别是针对低价倾销行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指出,低价倾销是一种恶性“内卷”,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导致相关行业企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面扩大,使企业在稳定生产经营和扩大就业岗位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这对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增收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规定构成要件复杂,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和经营者自身,已难以适应平台经济兴起和服务消费旺盛的新形势。

为此,修正草案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指出,这一修订清晰地界定了低价倾销的两个核心要件:手段(低于成本)与目的(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修正草案还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此前的“商品”扩展至“商品和服务”,并将规制主体从卖方扩大到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如平台)。韩伟认为,此举弥补了监管制度的空白,能够有效应对服务业以及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等场景下的低价竞争问题。

新增数字经济监管条款,弥补制度空白

修正草案特别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正草案调整了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部法律协同发力,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此次价格法的修订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专家分析,低价无序竞争的治理需要多部法律协同发力。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对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作出规定,而反垄断法则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韩伟指出,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这两部法律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形成合力。

为确保法律的威慑力,修正草案还普遍提高了违法成本。草案调整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罚款标准,并明确了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在政府定价方面,草案也进行了现代化调整,明确了政府定价可以采取制定“定价机制”的方式,并强调在定价过程中必须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郭丽岩表示,执行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将有利于增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吸引力,为做强国内大循环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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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着手全面修订其已实施27年的价格法律框架,核心目标是遏制破坏性的低价竞争,并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市场行为设立新的“游戏规则”。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24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这项重要的立法进程进入了关键阶段。此次价格法的修订,是自1998年首次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于2023年被正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修正草案直指当前市场竞争中备受关注的“内卷”现象。草案内容显示,监管机构将通过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明确禁止利用算法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手段,加大对非理性价格战的治理力度。

专家认为,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发力,构筑起一个更全面的市场监管体系,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固的价格基础。

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标准,治理"内卷式"竞争

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提供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武器,特别是针对低价倾销行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指出,低价倾销是一种恶性“内卷”,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导致相关行业企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面扩大,使企业在稳定生产经营和扩大就业岗位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这对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增收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规定构成要件复杂,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和经营者自身,已难以适应平台经济兴起和服务消费旺盛的新形势。

为此,修正草案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指出,这一修订清晰地界定了低价倾销的两个核心要件:手段(低于成本)与目的(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修正草案还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此前的“商品”扩展至“商品和服务”,并将规制主体从卖方扩大到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如平台)。韩伟认为,此举弥补了监管制度的空白,能够有效应对服务业以及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等场景下的低价竞争问题。

新增数字经济监管条款,弥补制度空白

修正草案特别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

修正草案还完善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正草案调整了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部法律协同发力,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此次价格法的修订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专家分析,低价无序竞争的治理需要多部法律协同发力。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对平台强制商家低价销售作出规定,而反垄断法则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韩伟指出,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这两部法律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形成合力。

为确保法律的威慑力,修正草案还普遍提高了违法成本。草案调整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高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罚款标准,并明确了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在政府定价方面,草案也进行了现代化调整,明确了政府定价可以采取制定“定价机制”的方式,并强调在定价过程中必须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郭丽岩表示,执行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将有利于增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吸引力,为做强国内大循环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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