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石激起千层浪。
违法手法,实在是太粗糙了。
基金经理李丹竟然控制“王某”证券账户,证据中还有微信聊天记录,最关键的是,趋同买入近3312万元后,还亏损了。
这叫什么事儿啊。
基金经理趋同交易亏损
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叫李丹,出生于1982年10月,住址在北京市海淀区。
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交易亏损。
任职回报也为负
与公开信息比对,这个李丹,最有可能的是曾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李丹。
公开信息显示,李丹曾任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后加入国寿安保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她出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基金的基金经理。虽然任职8年多,任职回报为负。
罚款60万元
依据《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李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天津证监局对李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丹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