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支持境内机构为外资提供投顾服务

证监会表示,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加快出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规则,支持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

其中提到,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落实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机制的改革举措,增强制度对境外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形成在岸与离岸渠道协调互补、配置型与交易型资金平衡发展、境内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良性互动的开放新格局。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推动《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开放优化举措尽快落实落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的研究,不断丰富提升对外开放制度吸引力的改革举措。

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

其中提到,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

允许使用ETF期权开展风险管理

其中提到,允许使用ETF期权开展风险管理。积极发挥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产品覆盖面大、有利于支持风险管理与资产配置诉求的优势,平稳推进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ETF期权,满足外资套期保值合理需求。

对主权基金等配置型外资准入实行“绿色通道”

将对主权基金、国际组织、养老金慈善基金等配置型外资准入许可实行绿色通道和简易流程,便利更多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同时,进一步优化、简化、整合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环节各事项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将有助于缩短外资入市流程和时间,降低外资运营成本,提升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投资运作便利度。

允许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外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其中提到,允许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外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加快出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规则,支持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研究支持境内机构为外资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的可行路径。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最早施行的开放制度之一,自2002年推出以来总体保持运行平稳,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综合性资产配置渠道,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力,吸引中长期外资入市,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优化准入管理、便利投资运作等为着力点,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落实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机制的改革举措,增强制度对境外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形成在岸与离岸渠道协调互补、配置型与交易型资金平衡发展、境内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良性互动的开放新格局。

二、优化准入管理

(一)优化投资前准入流程。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通过优化简化材料、并联整合流程,推动实现资格审批、许可证颁发、外汇登记、基本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开立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事项高效办理。

(二)实施准入分类管理。对主权基金、国际组织、养老金慈善基金等配置型外资准入许可实行绿色通道和简易流程,便利更多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

三、优化交易结算,便利投资运作

(三)提升资金汇划与核验效率。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指导托管人、证券公司优化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压缩资金汇划、入账、确认等流程的时间,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对交易日间到账资金的核验效率。

(四)提高证券账户运作效率。更好满足资产管理机构优化交易执行、公平对待产品投资者的诉求,对外资使用“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证券账户给予一次性归集过户等技术支持,同步强化对该账户的穿透报送要求。积极研究回应适度扩充证券划转情形等外资合理诉求。

(五)提升投资运作监管要求透明度。修订《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落地提高账户运作效率、优化跨境投资模式管理方式等措施,增强政策规则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四、扩大投资范围,优化风险管理

(六)允许使用ETF期权开展风险管理。积极发挥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产品覆盖面大、有利于支持风险管理与资产配置诉求的优势,平稳推进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ETF期权,满足外资套期保值合理需求。

(七)允许参与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交易。持续、滚动放开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满足外资多资产策略下大类资产配置,以及商贸实业类外资对冲现货价格风险等需求。

五、明确政策预期

(八)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

(九)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以内外资一致的总体原则,落实程序化交易报告和监管要求,稳定制度预期,便利投资者做好合规安排。

(十)优化跨境投资模式的管理方式。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收益互换等业务的管理方式,通过规则明确并完善对有关业务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罚安排。六、丰富服务支持

(十一)允许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外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加快出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规则,支持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研究支持境内机构为外资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的可行路径。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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