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无证驾驶”?两家城商行被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资事堂·陈嘉懿
存在一系列基金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城商行的基金代销业务的“问题”,比想象中要明显。

日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披露了对嘉兴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书显示,两家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嘉兴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竟然也没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由此,相关业务存在一系列“纰漏”完全在意料之中。

另外,两家银行都存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等等问题。

监管机构对相关问题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

分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嘉兴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私募资管产品准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出具审查意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对所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内容不全面,个别基金详情页展示的产品风险等级与银行风险评级实际结果不符,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嘉兴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书要求,嘉兴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基金销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承担业务管理职责

同时,浙江证监局也发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基金销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承担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三、为个别未进行风险测评的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通过手机APP销售基金时,未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书还要求,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基金销售应避免“草台班子”情况 

从文书上可以发现,两家城商行都存在从人员资质到宣传、销售、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人员问题应该是所有问题的前置问题。

如果,这个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从业人员,本身不具备法规要求的必备资质。

如果,某些银行基金销售部门的负责人,都没有应具备的业务资质,很难想象,相关法规要求会得到认真落实。

“知而能行”的前提是“先知而后行”,如果人员资质都存在问题,那么“不知而不行”或是“少知而少行”的情况,是必然的,也是难以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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