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新规开始“征求意见”,“忽悠”和“话术”料遭系统性“清理”

资事堂·徐行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发业内

基金的销售未来可能进一步戴上“紧箍咒”。

来自业内的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业协会日前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并已下发业内征求意见。

据悉“规范”对基金一般宣传推介行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系统性的规范。

一旦落定,料对行业的销售行为和措辞将有一番更严格的梳理规范。

不得明示、暗示承诺未来收益

规范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体来说,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

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评奖结果不得与基金经理关联宣传

规范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将基金经理从业年限与其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将基金的评价评奖结果与基金经理相关联进行宣传。

指数基金要理性引导投资者

规范对指数基金、和同业存单基金的宣传,还单独提出了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同业存单基金时,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直播单列一章

规范花了整整一章来特别强调了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的情况。

其中提到,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除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相应要求,对保存年限也有。

涉及公司品牌宣传、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相关直播素材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至少保存二十年。

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参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至少保存三年。

不得宣传不收申购费

规范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并有足够时间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基金存在多个份额的,应当同时揭示不同份额的各类费用水平。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时,应当充分揭示销售服务费定义、收取方式及费率水平,不得以不收取(认)申购费等表述作为宣传用语

不将销售收入和规模作主要考核指标

规范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应当与功能发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规风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因绩效考核机制不合理引发风险隐患和激进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不得排他性销售

规范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选择权,不得利用平台优势地位或通过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开展排他性销售,不得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自身或者关联机构开展或者拟开展的经纪业务、基金评价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展示基金单一指标排名的,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和只数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展示其持有基金收益情况,说明计算口径,并明确提示投资者基金净值增长率不代表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收益率。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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