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提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