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全文)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