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决定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通知称,从2014年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