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快讯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在《回购细则》施行后继续实施的,应当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