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提案中指出,严格禁止数字代币(同“虚拟货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他指出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代币可承载区块链内交易支付,但不具有法定货币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基本特征和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并非数字货币。(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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