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选股宝注:“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