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或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