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