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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