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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相互担保须由公司决议,否则构成越权担保】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因相互担保引发连锁债务危机的现象,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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